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
外觀
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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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2年12月2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77年9月6日 |
締約方 | 84(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
語言 | 英文、中文、法文、 俄文、西班牙文 |
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是1972年國際海事組織(時稱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制訂的公約。公約在瑞士日內瓦通過,於1977年9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2][3]
背景
[編輯]各締約國認識到在集裝箱的裝卸、堆放和運輸中高度保障;注意到便利集裝箱國際運輸的必要性;承認制訂國際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決定正式提出集裝箱結構上的要求,為此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編輯]公約適用於國際運輸中所使用的的先有或新集裝箱,但不包括空運集裝箱(第3條)。公約附件一詳細列明了集裝箱試驗、檢查、批准和維修規則;附件二詳細列明了集裝箱結構的安全要求和試驗規則。[4]
參考文獻
[編輯]-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09-29) (英語).
-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CSC). www.imo.org. [2020-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8) (英語).
-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 ^ 4.0 4.1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0-12-1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3-20)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