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案頭戲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案頭戲意指只適宜放在案頭閱讀,不適合舞台演出,甚至根本不能演出的戲劇文本。有時又叫做書房戲書齋劇

戲劇文本(即「劇本」)是一齣戲劇的基本要素,是一台戲的先決條件。劇本的寫作,最重要的是能夠被舞台上搬演,戲劇文本不算是藝術的完成,只能說完成了一半,直到舞台演出之後(即「演出文本」)才是最終藝術的呈現。好的劇本,能夠具備適合閱讀,也可能創造傑出舞台表演的雙重價值。不過歷代文人中,也有人創作過不適合舞台演出,甚至根本不能演出的劇本。比較著名的有王爾德的《莎樂美》。

戲劇的文學本,在不演出的狀態下,也可以作為單獨的文學樣式欣賞。

參見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