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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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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徽


印章規定直徑?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製發。

主要領導
院長 ?級警?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瀋陽市公安局
機構類型 安康醫院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遼寧省瀋陽市于洪區四台子
 電話號碼 +86 
機構沿革
瀋陽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瀋陽市公安局安康醫院隸屬於瀋陽市公安局,位於遼寧省瀋陽市于洪區四台子。該醫院是一所安康醫院,是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依法進行強制醫療的專門機構。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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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醫院成立於1986年。[1]

根據1996年1月4日公佈施行的《瀋陽市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辦法》第二條規定,」安康醫院是我市強制收治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的專門機構,具有治安管理和監護醫治的雙重職能。 「[2]

對於收治對象,該《辦法》第四條指出,

第四條 凡在我市有下列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之一的精神病人,經司法

醫學鑑定為無責任能力的,予以強制收治。

  (一)有殺人、放火、強姦、爆炸、搶劫等行為的;

  (二)以暴力行為嚴重擾亂黨政軍機關辦公秩序和企事業單位生產、工 作秩序的;

  (三)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有其他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者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行為,應當強制 治療的;

  (五)病情緩解出院後,又有明顯發病症狀的。

該《辦法》第五條指出,申報入院的前提條件是精神病司法鑑定。

第五條 精神病司法鑑定由申報入院的公安機關負責辦理。

該《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如下收治程序,

第六條 強制收治精神病人,應依照下列程序:

  (一)居住我市需要強制收治的精神病人,由申報入院的公安機關填寫 精神病人強制治療審批表,附精神病人司法鑑定書等有關材料,由分、縣 (區)公安局提出意見,報市公安局主管部門審批;

  (二)外地流入我市的精神病人,需強制收治的,可由發現地公安機關 辦理入院手續;

  (三)遇有緊急、特殊情況,需將病人立即強制收治的,經分、縣(市) 公安局領導簽署意見,可直接送安康醫院收治,但必須及時做出司法鑑定

、補辦審批手續。

2001年3月28日瀋陽市公安局發佈的《關於安康醫院收治精神病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公發〔2001〕31號)對上述第六條(三)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稱,[3]

三、(3)遇有緊急、特殊情況,需將病人立即強制收治的經分、縣(市)公安局領導簽署意見,可直接送安康醫院收治,但是,原送治單位必須及時做出司法鑑定,補辦審批手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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