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遣返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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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海員遣返公約
海員遣返公約
簽署日1926年6月23日
簽署地點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28年4月16日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法語
英語

海員遣返公約(英語: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3日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23號公約(C023)[1][2]公約於1928年4月16日生效。[3]

內容[編輯]

公約[4]第三條規定海員在受僱期間或在受僱期滿時被送登岸者,應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其受其僱用港口的權利;

規定以下情況被視為已被(適當)遣返:

  1. 海員在一船上獲得適宜的工作,該船系向其本國或其受僱用港口航行者;
  2. 海員在其本國或其受僱用港口,或在一臨近港口,或在船舶開航的港口被送登岸者。

例外[編輯]

公約[4]第四條聲明了四種例外,此四種情況的海員滯留者不得令其負擔遣返費用:

  1. 在船上服務時遭受傷害;
  2. 船舶失事;
  3. 非故意或過失而得疾病;
  4. 由於不能由海員負責的事由的解僱。

批准情形[編輯]

截至目前,已有47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締約國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僅對13個國家生效。

 墨西哥(1934)是唯一一個加入之後主動退出的國家。[3]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2. ^ Convention C023 - 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 1926 (No. 23). www.ilo.org. [2020-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07).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4. ^ 4.0 4.1 海员遣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