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遣返公約
外觀
海員遣返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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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26年6月23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28年4月16日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海員遣返公約(英語: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3日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23號公約(C023)。[1][2]公約於1928年4月16日生效。[3]
內容
[編輯]公約[4]第三條規定海員在受僱期間或在受僱期滿時被送登岸者,應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其受其僱用港口的權利;
規定以下情況被視為已被(適當)遣返:
- 海員在一船上獲得適宜的工作,該船系向其本國或其受僱用港口航行者;
- 海員在其本國或其受僱用港口,或在一臨近港口,或在船舶開航的港口被送登岸者。
例外
[編輯]公約[4]第四條聲明了四種例外,此四種情況的海員滯留者不得令其負擔遣返費用:
- 在船上服務時遭受傷害;
- 船舶失事;
- 非故意或過失而得疾病;
- 由於不能由海員負責的事由的解僱。
批准情形
[編輯]截至目前,已有47個國家批准該公約,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締約國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自動退出了本公約,目前公約僅對13個國家生效。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 ^ Convention C023 - Repatriation of Seamen Convention, 1926 (No. 23). www.ilo.org. [2020-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07).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 ^ 4.0 4.1 海员遣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