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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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行政主體委託組織或個人實施的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特點[編輯]

公務性:行政行為是公務行為,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為全體國民提供公共服務的行為。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從而必須依據法律,從屬於法律,任何行政行為的作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

裁量性:行政主體不只按照法律預先設定的具體、路線、途徑、方式行事,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有一定自行選擇和裁量的餘地。

權力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執法行為,享有相應的管理權力和管理手段。

行政行為的分類[編輯]

行政行為分類依據一覽
分類依據 名稱 概念
行政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行政法律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行為的內容 行政立法行為 行政主體依照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主體為執行法律法規,依法定行政程序實施的各種行政管理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主體依照司法程序裁決爭議、解決糾紛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拘束程度 羈束行政行為 法律規範對其範圍、條件、標準、形式和程序作了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裁量行政行為 僅對行為目的、行為範圍等作原則性規定,將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 依職權行政行為 無需以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作為啟動條件的行為
依申請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啟動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
行政行為的利益影響 授益行政行為 授予行政相對人權利或者免除行政相對人義務的行政行為
負擔行政行為 給予行政相對人義務或對相對人給予處罰、制裁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否有限制條件 附款行政行為
無附款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編輯]

  • 主體合法
  • 權限合法
  • 內容合法
  • 程序合法

行政行為的效力[編輯]

先定力[編輯]

先定力指行政行為的作出受行政主體單方面意思表示決定的權力。相對於其他效力而言,它是行政主體對於相對人而言的、意思表示過程中的一種實在的法律效力,表現為行政行為的單方面性。

公定力[編輯]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做出,不論其是否合法或存在瑕疵,即對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確定力[編輯]

確定力又稱不可改變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裏的改變包括撤銷、重做,也包括廢止和變更等。

拘束力[編輯]

拘束力是指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對行政主體和相對人而言,對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執行力[編輯]

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使其內容得以完全實現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生效[編輯]

行政行為的生效指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法律行為在完成其法律程序,具備相應法定要件後正式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失效[編輯]

行政行為可能因撤銷、廢止和確認無效而失效,也可能因行政行為期限屆滿而失效。

行政行為的撤銷[編輯]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行政行為在具備可撤銷情形時,由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後而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編輯]

  • 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 行政行為不適當

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後果[編輯]

  • 相應行政行為通常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之前仍然有效。
  • 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且相應行政行為是授益行政行為撤銷的效力,可不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但是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須是行政行為的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 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那麼行政行為撤銷的效力應當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

行政行為的廢止[編輯]

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編輯]

  • 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
  • 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繼續存在,將不利於或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 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後果[編輯]

  • 行政行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政行為以及與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不再收回,行政相對人依原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行政主體予以賠償或補償。
  • 行政行為的廢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廢、改、撤或客觀情況的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實施的,那麼對此種廢止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損失,行政主體應當予以賠償。

行政行為的無效[編輯]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一)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範依據;(三)行政行為的內容客觀上不可能實施;(四)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情形」[2]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_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www.spp.gov.cn. [2023-10-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21).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23-10-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