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題:美國/特色條目/1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華盛頓訴德克薩斯州案是一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中的強制程序條款,不僅適用於聯邦法院,同樣也適用於各州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件。傑基·華盛頓試圖傳喚其同案被告作為證人,但德克薩斯州法規則同案多名被告不能相互作證,因為州法認為這樣的話各被告會串供,在證人席上為各自撒謊。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證人也應該是第十四條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所包含的「正當程序」的一部分,這些正當程序是為了保證被告獲得一個公平的審判,因此同樣適用於各州。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蘭二世雖然也同意推翻州法院的判決,但是他的理由與另外8位大法官不同,為此他單獨寫下了自己的協同意見書。這一判決的影響有在之後的案件中減小,1988年的泰勒訴伊利諾伊州案484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84 U.S. 400)中最高法院認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平衡公眾利益」,如讓審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進行,可以對被告取得證人的權利作出一定限制。在該案中,被告律師故意不在庭審前向檢察官明示自己所擁有的證據(證人),結果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法官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因此拒絕該證人出庭作證,最高法院支持了這位法官的決定。法律學者認為這一個決定不僅對華盛頓案中確立的強制程序原則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而且增強了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