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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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hk也有用「印章」[編輯]

見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3條〈印章〉。--Mewaqua 2009年9月15日 (二) 12:40 (UTC)[回覆]

請求與篆刻合併[編輯]

內容重合度高--Corphine留言2014年1月11日 (六) 18:1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