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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法為律,或商鞅改法為律說,即認為商鞅以《法經》六篇為基礎制定《秦律》六篇的說法。改法為律是中國法學界的通說,但也有學者質疑這一說法。

概述[編輯]

商鞅改法為律說最早源於唐太尉長孫無忌、刑部尚書唐臨等奉詔集體編輯的《唐律疏議》:「周衰刑重,戰國異制,魏文侯師於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據此,肯定商鞅改法為律的通說認為,以律名法典,始於商鞅改法為律。老一輩中國法史學者和當代的中國法史學者大都持此說。但另一種觀點認為,以律名法典始於西漢。[註 1]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商鞅改法為律說「並無確證」、「信否難征」,當存疑。1930年代後,質疑商鞅改法為律說的意見陸續出現,理由是對改法為律的記載出現於千年後的唐代。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證實了秦法經和秦律的存在,但仍有質疑。江必新認為,改法為律當在商鞅死後。[1]

通說[編輯]

反駁[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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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編輯]

  1. ^ 明代丘浚、近代梁啓超持此觀點。

參考[編輯]

  1. ^ 武樹臣. 秦“改法为律”原因考. 法學家. 2011, 1 (2): 28-40. 
  2. ^ 寧全紅. “商鞅改法为律说”献疑. 南京大學法律評論. 2012, (2): 83,8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