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hans:PL404.A/SI03001號導則解釋:存廢覆核申請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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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編輯]- 存廢覆核申請時,未履行《存廢覆核方針程序導則(PL404.A)》第3條所列的必要程序時,僅有條件地被認為無效。
- 一、(缺失標題或申請事由)申請人未填寫被申請頁面的標題和申請事由的,覆核人應提示申請人補充;申請人未在7日內未能完成修正或補充,應當推定為申請人撤回申請;
- 二、 (缺失申請執行的操作或操作不可執行)申請人在申請事由中未同時填寫申請執行的操作或所填寫操作不可執行的,覆核人應提示申請人補充或修正,也可以通過對申請人原意的合理推斷指定一個可執行操作;申請人未在7日內未能完成修正或補充,而覆核人也無法指定可執行操作或決定不進行指定的,應當推定為申請人撤回申請;
- 三、 (缺失存檔或記錄)因被申請頁面的標題填寫錯誤或被申請頁面移動等原因,原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的存檔或記錄不在被申請頁面名稱項下,而申請人又未在申請事由中同時指明存檔或記錄的位置的,覆核人應提示申請人補充或修正,也應同時通過貢獻記錄、日誌等信息嘗試自行查證和協助修正或補充;申請人未在7日內未能完成修正或補充,而覆核人也無法查證的,應當推定為被申請頁面並無經過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
- 四、(未作必要通知)申請人未通知必須通知的編輯的,覆核人應提示申請人通知,也可以協助其通知;必須通知而未通知的,可以作為認定後續覆核程序進行不充分的理由,但有證據表明必須通知的編輯已知曉存廢覆核申請的除外,這包括:
- 編輯已經參與存廢覆核討論的;
- 編輯在他處的留言,表明其已知曉存廢覆核申請的。
- 五、(未掛模板)被申請頁面現存的,而申請人未在現存頁面懸掛公告模板的,覆核人應提示申請人加入模板,也可以協助其加入模板;覆核人加入後申請人有意移除的,應當推定為申請人撤回申請。
理由
[編輯]一、確保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後果明確
- 存廢覆核申請的一般程序未能獲得履行,有可能導致覆核程序無法進行或進行不充分。明確未履行必要程序時的後果,有利於對未履行必要程序的申請進行統一處理。
二、在符合程序的基礎上,提升覆核申請的便利化程度和效率
- 不對所有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存廢覆核申請簡單駁回,而對其中可以進行補正的申請進行必要的補正或進行其他調整有諸多好處:
- 在一部分程序上,主動提示申請者進行補正,有利於減少重複申請;
- 在一部分程序上,允許覆核人對顯而易見的程序或事項進行補正,有利於縮短存廢覆核的處理周期;
- 已經在覆核過程中實質完成的程序不再重複執行,有利於降低存廢覆核的非必要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