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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葉深訴秘魯案(Tza Yap Shum v. The republic of Peru)是中國公民向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下文簡稱「中心」)提交的第一起訴外國政府的投資仲裁案件。此案的主要法律依據為1994年簽訂的秘魯與中國雙邊投資條約,經過一般程序和撤銷程序。案件對於理解中心的管轄權以及中國第一代雙邊投資條約的爭端解決條款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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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案件:2007年2月12日

組建仲裁庭:2007年10月1日

做出裁決:2011年7月7日

原審被告登記撤銷請求:2011年11月9日

就撤銷請求做出裁決:2015年2月12日

主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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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爭議為中心對該案的管轄權。

首先,被告主張,謝葉深系香港公民,非秘魯與中國雙邊投資條約下適格的投資者;

其次,被告依據秘魯與中國雙邊投資條約第8條第3款,否認本案爭議的可仲裁性。根據上述第8條第3款,涉及徵收補償款項的爭議,若不能在訴諸談判後6個月內得到解決,任何一方可將其提交至國際投資爭端中心;其他爭議,經雙方同意,亦可提交至中心。被告認為,原告單方面提交的爭議僅限於涉及徵收補償款項的爭議,此案件爭議不在其列。

仲裁庭認為,謝葉深為香港公民,受到秘魯與中國雙邊投資條約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