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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典範條目/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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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諾貝爾委員會每年都會向「為促進民族國家團結友好、取消或裁減軍備以及為和平會議的組織和宣傳盡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貢獻的人」頒發諾貝爾和平獎。該獎是於1895年根據阿佛烈·諾貝爾遺囑設立的五個諾貝爾獎之一。根據諾貝爾的遺囑,和平獎由挪威諾貝爾委員會進行管理,挪威議會將選出5人組成委員會決定獲獎人選。諾貝爾和平獎首次頒發是在1901年,有兩位獲獎者,分別是弗雷德里克·帕西亨利·杜南。每位獲獎者都贏得到一枚獎牌,一份證書以及不同數額的獎金。和平獎每年12月10日在奧斯陸頒發,這天是諾貝爾的忌日,挪威國王將親自向獲獎者授予該獎項,是唯一一項不是在斯德哥爾摩頒發的諾貝爾獎。另一個與其他諾貝爾獎的不同點在於,和平獎經常授予組織而非個人。有觀點認為和平獎是諾貝爾獎中最具爭議的一項,其對多位獲獎者的選擇受到過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