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蒙銀行
1946年至1951年,內蒙古解放區地方政權設立的發鈔銀行相繼為東蒙銀行、內蒙銀行、內蒙古人民銀行。[1]
歷史
[編輯]1946年1月19日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頒佈了《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綱領》第九條中規定:建立東蒙銀行,發行貨幣,整頓金融,以此作為經濟的保障。而且把創建銀行,發行貨幣,全力解決地方財政問題當做初創的自治區政府面臨的首要任務。1946年3月1日東蒙銀行正式成立。直屬於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財政經濟部,首任行長楊蔭桂(留用人員,原滿洲中央銀行興安支店襄理)。[2]下轄扎蘭屯支行、白城子辦事處和流通券印刷廠。主要業務是發行貨幣,代理金庫業務,機關和公營企業存款、放款,匯兌,收購金銀等。3月15日,東蒙銀行開始印發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暫行流通券。5月25日東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改為隸屬於東北行政委員會的興安省政府,7月20日發行興安省政府暫行流通券。9月開始發行東蒙銀行東蒙各旗縣公私款通用券。10月發行興安省政府東蒙各旗縣地方流通券。從1946年1月到1947年3月,東蒙銀行發行貨幣總額為60,859萬元,藉助舊幣,以一比一的比價,投進流通領域,與管內流通的各種貨幣等值使用。
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發佈《內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綱要》,提出「建立內蒙銀行,發行貨幣」。1947年6月1日東蒙銀行正式改組為內蒙銀行,行長鬍子壽(內蒙古自治政府財政部副部長兼,10月改由內蒙古自治政府財政部副部長金墨言兼),副行長楊蔭桂、劉風池。原東蒙銀行的四個股升格為四個科。轄突泉、扎賚特旗、扎蘭屯、白城子、齊齊哈爾等五個支行(辦事處)。銀行的主要任務是:發行貨幣,存款、儲蓄、信貸、農貸、匯兌、收買金銀。發行內蒙銀行內蒙各旗縣公私款通用流通券,俗稱舊蒙幣,4種面值為貳百元、伍百元、貳仟元和伍萬元。從1947年5月到1948年5月末,內蒙古銀行共發行舊蒙幣548,810萬元。
1948年6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頒佈了《關於幣制改革,改組內蒙古銀行》的佈告,宣佈內蒙古銀行停止業務,重新組建內蒙古人民銀行,發行新貨幣即內蒙古人民銀行內蒙旗縣公私通用券,俗稱新蒙幣,包括貳佰元、伍佰元、貳仟元、壹萬元、伍萬元5種面額;同時收兌各種舊雜幣:其中舊蒙幣按八折,其他按五折,內蒙古地區貨幣統一。1950年7月1日,在錫林郭勒盟和察哈爾盟的各地(旗)設立內蒙古人民銀行支行。[3]
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命令:為統一幣制,收回東北銀行和內蒙古人民銀行所發行的地方流通券。1951年3月23日,內蒙古人民政府頒佈關於執行中央政府政務院統一幣制的命令。自1951年4月1日起,內蒙古地區一切計價、記賬、契約等均以人民幣為法定貨幣單位。1951年4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佈命令,決定內蒙古人民銀行改組為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按照9.5比1收兌內蒙古人民銀行發行的新蒙幣為第一套人民幣,收兌至1952年5月底截止。鑑於內蒙古地域遼闊,為了照顧群眾利益,將收兌的時限延至1952年年底。這次收兌工作歷時一年零九個月,共收回內蒙古人民銀行地方流通券7303億元,約佔當地流通量的98%。[4]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內蒙古自治區錢幣學會:《內蒙古革命根據地貨幣史》,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年5月版,ISBN 9787504941879
- ^ 姜建清:《近代中國銀行業機構人名大辭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1月版,第81頁。
- ^ 范永亨 謝佳穎:「內蒙古革命根據地與解放區貨幣發行史——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貨幣金銀處整理」,《北方金融》,2018年第9期,第111-114頁。
- ^ 內蒙古證監局 趙敏:「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前後的貨幣統一」,《北方經濟:學術版》,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