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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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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效力,也稱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刑法在空間、時間上具有的適用效力;是刑法學的重要概念之一[1]

空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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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間效力所涉及的是一國憲法在地域和人群適用的問題。當行為與本國具有的場所、人、物的關係,侵犯了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就應當有適用本國刑法的權力。涉及到國內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與國外犯(發生在本國領域外的犯罪)效力。而對於衝突管轄中,一些國家也包括對於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2]

刑法對國內犯的基本適用原則是屬地管轄權,即一個國家對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人,不管行為人是誰都適用本國刑法[3],其中包括領陸領空領水、屬於該國的船舶航空器。具有其他特殊規定的情況包括有:不適用刑法的情形,包括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6條),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對國外犯的情況包括本國公民在外國實施的犯罪;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本國國家或公民權益的犯罪;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應採取屬人管轄原則(第7條)、保護管轄(第8條)和普通管轄原則(第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規定 適用對象 注意
屬地管轄原則 第6條 在中國的自然人 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屬人管轄原則 第7條 在國外的中國人 一般公民在國外犯罪的,適用中國刑法,但按照中國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國大陸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國外犯罪的,無論罪行輕重,一律適用本法。
保護管轄原則 第8條 在國外的外國人(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的) 必須是中國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須屬於按照中國刑法規定法定刑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普遍管轄原則 第9條 在國外的外國人(國際犯罪) 只要這樣的犯罪嫌疑人出現在中國領域內,就應當對其行使行使管轄權;其結果是或起訴或引渡

時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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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時間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與溯及既往的效力。生效的時間有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或者公佈後間隔一段時間才生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判決未確定或者未裁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4]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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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刑法修正之于社会舆论:尊重更应超越. 《政法論叢》2014年第3期.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3). 
  2.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对刑法适用之影响. 《法學》2013年第12期.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3). 
  3. ^ 馬呈元.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政法論壇》2013年第3期.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3). 
  4. ^ 最高法出台司解细化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 新華網. [2014-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