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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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的土地改革試圖打破土地過於集中的局面,並將土地重新分配給農民、合作社和國家。古巴革命後的1959年至1963年期間,古巴當局通過了一系列與土地改革有關的法律。1959年5月,第一部《土地改革法》獲得通過,其中規定一個人可以擁有的土地上限為402公頃。這導致近40%的可耕地要從外國業主和公司手中轉移到國家,然後國家將這些土地分配給農民和農業工人。第二部《土地改革法》於1963年通過,規定個人可擁有的土地上限為67公頃,這表明國家又收走了另外30%的可耕地。[1][2]

參考文獻[編輯]

  1. ^ O'Connor, James. Agrarian Reforms in Cuba, 1959-1963. Science and Society. 1968, 32 (2): 1–49 [December 29, 2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4). 
  2. ^ History of Agriculture. columbia.edu. University of Columbia. [2021-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