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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的歐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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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的歐洲公約》(下文簡稱《公約》)旨在確保對反人類罪的起訴和制裁執行均不適用時效限制。《公約》特別援引了聯合國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1949年保護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戰俘待遇、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公約於1974年1月25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開放簽署,並於2003年6月27日生效。[1]

參考文獻[編輯]

  1. ^ Details of Treaty No.082. [2017年4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