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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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實體(英語:Political entity),又譯政治真實political reality),與「政權」的概念相近,《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政權」是國家基本屬性,是具有實質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沒有這些能力的政權,則沒有作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的資格[1]。所以可以看出,「政治實體」就是一個國家的本質。

如果完全依憑現實考量,「政治實體」的概念比「國家」更加實際,因為「國家」稱謂帶有一種外交肯定的色彩:當一國對另一個不予外交承認時,常常會以「某政權」或「某當局」進行稱呼,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普遍稱呼為「台灣當局[2],不稱呼國家僅是一種外交態度的表達,而不代表某實體不存在;反之,有些被普遍承認的國家反不具備成為國家的條件,如波蘭流亡政府。因此,政治實體和國際關係學的聯繫較少,與「國家」還是有不同之處的。

概論[編輯]

政治實體,其意義近於國家State),為在一個特定領土中運作的政府(Government)、政權(regime)。政治實體也約略相當於是在一群有政治認同,有政治組織的人民群眾,在法律上如同一個單一實體運作的人民群體(political entity)。政治實體在其領土範圍內擁有事實上的治權(State power)與主權,如同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在運作[1],而其主權是否被承認與其本身屬性無關,而是與其他國家政府的態度相關。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讀者投書. 中華民國沒有教你的事(上):國際法中的「國家四要素」,其實沒有「主權」.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21-03-08 [2023-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04) (中文(臺灣)). 
  2. ^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www.gwytb.gov.cn. [2023-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