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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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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溫州中院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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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1月成立,時名浙江省人民法院溫州分院。1953年改建為浙江省溫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55年7月建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81年溫州地市合併,溫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併,成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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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鄭照訴蒼南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案:1985年,溫州市蒼南縣農民包鄭照在舥艚鎮河灘上建造了1座3層樓房,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兩年後,蒼南縣政府強行拆除了包鄭照的房屋。包鄭照上訴至縣、市法院,均被拒絕受理,經律師樓獻努力,1988年2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1988年8月25日,溫州中院在蒼南電影院開庭審理,蒼南縣縣長黃德余出庭應訴,《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等26家新聞單位的近50名記者現場旁聽。8月29日,溫州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包鄭照等不服,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浙江高院在溫州市人民大會堂二審開庭審理,駁回上訴。該案被稱為民告官第一案,推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出台。[1]

樂清幼師打車遇害案:2018年8月24日,溫州樂清年僅19歲的女子搭乘滴滴順風車時被司機鍾元姦殺。2019年1月4日,溫州中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2月1日,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判決鍾元死刑。

五溪村委會訴龍灣區政府繼續履行行政協議案:根據龍灣區政府制定的細則,區政府對被收回淺海灘涂海域使用權的村級集體,補償以鋼混結構的標準廠房。2015年標準廠房驗收後,五溪村始終未辦理產權登記。村民向村委會反映,村委會不同意由自己起訴,根據法律規定,過半數村民可用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2024年4月,五溪村村民委員會和五溪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共1735名村民狀告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4月10日,溫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2]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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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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