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簽署日1958年6月25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1960年6月15日
締約方175
保管方國際勞工局局長
語言英文、法文

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英語:Convention concerning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又稱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英語: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1],是第42屆國際勞工大會於1958年6月25日通過的一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11號公約(C111)[2][3]於1960年6月15日生效。[4]該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8個基礎公約之一,目前對175個締約方生效。[5]

內容[編輯]

公約締約國承諾宣佈遵循相關政策,以促進就業和職業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並消除這方面的歧視;並承諾以符合國家條件和實踐的方法:

  1. 尋求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及其他適當機構在促進接受和遵守該項政策方面的合作;
  2. 制定可賴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該項政策的法規,推進可賴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該項政策的教育計劃;
  3. 廢除任何不符合該項政策的法令規定,修改任何不符合該項政策的行政指示或做法;
  4. 在一個國家當局的直接控制下在就業方面執行該項政策;
  5. 在一個國家當局的指導下在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安置服務活動方面保證遵守該項政策;
  6. 在公約實施情況年度報告中說明為執行該項政策採取的行動以及這種行動所獲得的結果。[6]

未批准公約的成員國[編輯]

共有12個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尚未批准該公約:[7]

參考文獻[編輯]

  1. ^ 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2). 
  3. ^ Convention C111 -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 (No. 111).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7). 
  4. ^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30). 
  5. ^ Conventions and protocols. www.ilo.org. [2021-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4). 
  6. ^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01-27] (中文(簡體)). 
  7. ^ Countries that have not ratified this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