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武備院事務大臣,或稱兼管武備事大臣、武備院總理大臣,為清朝掌管武備院事務之職官,員額不定,由皇帝於王公大臣內特簡兼充。
順治十八年(1661年)裁撤十三衙門,設立武備院,以職掌事務侍衛總管事務。雍正六年(1728年),定職掌事務侍衛視同三品京卿。乾隆十四年(1749年),將職掌事務侍衛改為武備院卿2人,仍另簡派大臣1人管理,即管理武備院事務大臣,後改為無定員。大臣管轄武備院卿以下堂郎中、堂主事、委署主事、筆帖式、四庫員外郎、庫掌等官。[1][2]
- ^ 朱金甫、張書才編,《清代典章制度辭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工具書叢刊),頁370。
-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八,志九十三,職官五,內務府,武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