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政 (政策)
歷史
[編輯]中國很早就認識到災難,例如地震、旱災、水災、蝗災、瘟疫等,容易造成社會動蕩。因此執政者很早就提出荒政,《禮記·月令》載:「季春之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發倉廩,賜貧窮,賑乏絕。」。西周時期荒政已初具雛形。《周禮·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荒政十二」包括「散利」(發放救濟物資)、「薄征」、「緩刑」、「馳力」(放寬力役)、「舍禁」(取消山澤禁令,准許百姓漁獵)、「去幾」(免除關市徵稅)、「眚禮」(省去吉禮的禮數)、「殺哀」(省去凶禮的禮數)、「蕃樂」(不准歌舞作樂)、「多昏」、「索鬼神」(向鬼神祈禱降福)、「除盜賊」。
先秦時代已出現「勸分」,屬於一種社會救助現象,所謂「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1]。黃震說「勸分者,勸富室以惠小民也。損有餘而補不足,天道也,國法也。富者種徳,貧者感恩,鄉井盛事也。」[2]
漢代荒政措施和制度已經較完備,對於抵禦自然災害、安定人民生活、恢復社會生產、穩定統治秩序都有積極意義。[3]
為了激勵地主賑災,北宋天禧元年二十五日,「詔諸州官吏,如能勸誘蓄積之民,以廩粟賑恤饑乏,許書歷為課。」[4]
南宋董煟編著《救荒活民書》是第一本救荒專書。俞森編纂《荒政叢書》,「輯古人救荒之法,於宋取董煟,於明以來取林希元、屠隆、周孔教、鍾化民、劉世教、魏禧,凡七家之言」,總結清朝以前的救災措施。《古今圖書集成》收集有大量災荒資料,見諸於食貨典、乾象典、職方典。乾隆十年(1745年)共免「額征正賦二千八百萬兩有奇」。
前清集我國古代荒政之大成,並將其發展到較高的水準,執行的比較認真;道光以後,荒政弊端叢生,有名無實。[5]
20世界三十年代,鄧拓編寫了《中國救荒史》。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內政部下設社會司,負責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工作。1953年8月荒政移交給內務部救濟司。1955年5月,救濟司改名為農村救濟司,主管農村的自然災害救濟和農村的社會救濟。1958年8月農村救濟司改為農村救濟福利司。1969年1月內務部撤銷後,救災、救濟工作歸國家財政部。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內設農村社會救濟司。1988年改名為救災救濟司。內設救災捐贈(綜合)處、救災處、備災處、減災處。
聯合國聯合國分別在1987年12月11日通過的第42屆聯大169號決議、1988年12月20日通過的第43屆聯大203號決議,以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9年的99號決議,確定決定從1990年至1999年開展「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活動,規定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三為「國際減少自然災害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Natural Disaster Reduction) 6以及 減災十年國際行動綱領。1989年4月成立的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是國家級部際協調機構,由國務院32個部、委、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的負責人擔任委員,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秘書長李貴鮮兼。2000年10月,國務院決定將「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更名為「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2005年4月更名為國家減災委員會。
註釋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書目
[編輯]- 王德毅《宋代災荒的救濟政策》
- 周致元《明代荒政文獻研究》
- 李文海、夏明方、朱滸. 《中国荒政书集成》. 天津古籍. 2010年3月. ISBN 9-787806-966044.
- 劉翠溶:〈清代倉儲制度功能初探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劉翠溶:〈清代倉儲度穩定功能之檢討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鄧海倫::〈乾隆十三年再檢討——常平倉政策改革和國家利益權衡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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