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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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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方向[編輯]

有段時間,酒後駕駛肇事會被定為此罪,在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中國大陸疫情時,一些妨礙檢疫、防疫工作的人也被定為此罪。1234--Johnson.Xia討論·貢獻·成就2021年5月6日 (四) 17:31 (UTC)[回覆]

投放危險物質罪併入本條目[編輯]

投放危險物質罪係屬本罪章所規定的犯罪之一,觀其條目敘述顯無獨立存在的必要性,在規範與解釋上應可直接併入本條目。--36.230.209.208留言2022年8月17日 (三) 08:48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有公佈罪名表列,此兩罪為不同罪名。以一條為條目標題而另一條列於正文並不恰當。但該項罪名確實並無單獨規定,僅在其他類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無法成立時成立。另建條目,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併對照介紹可能較為適當。--王嘯宇留言2022年8月17日 (三) 17:2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