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屏東縣第二選舉區 (立法委員)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括弧內改為(立法委員)即可?[編輯]

在下提議將括弧內改為(立法委員),與其他選舉之選區區分即可。如此一來若遇到選區重劃的狀況(如高雄市、台南市等)原條目仍可沿用(於條目內介紹選區變遷即可),而2008年前原為複數選區者(臺北市第一選舉區、臺北市第二選舉區、臺北縣第一選舉區、臺北縣第二選舉區、臺北縣第三選舉區、高雄市第一選舉區、高雄市第二選舉區)亦不必另創條目。不知各位意見如何?Tjs2012留言2019年2月18日 (一) 18:4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