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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黃牛 (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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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的出處是什麼?為什麼不是黃狗、黃貓或黃豬,而是黃牛? Peterpan 03:35 2006年1月22日 (UTC)

我把黃牛黨黃牛票整合成黃牛 (犯罪)條目,請曾參與者審閱閱並給予意見。謝謝--羊男 17:54 2006年6月11日 (UTC)

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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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應多加標點,一大篇不通順,且很難閱讀。 -- 11:17 2006年6月12日 (UTC)
已另開一節「發展趨勢」並把章節以內容分段,還望能繼續指教,謝謝!--羊男 12:29 2006年6月12日 (UTC)

合併「黃牛黨」和「黃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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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黃牛黨」和「黃牛票」分開建立條目顯得沒有必要,這兩個概念雖然一個指,一個指,但條目介紹的都是同一種現象。而這種現象從經濟學的角度可以寫很多,分開後,反而讓人不知到底集中發展哪個條目,在編輯過程中就會發現,這兩個條目的內容很難區分開來。我建議合併,以「黃牛票」作為條目內容,介紹這種票、這種人、這種現象。 --鳥甲 21:36:30 2006年6月13日 (UTC)

鳥甲兄,請先參閱「新條目推薦」6月12日我與長夜無風兄之討論。所以我才把現象歸到行為,再歸到人(即黃牛黨)之列編寫。票的敘述相對較少且小部分跟本條目重覆,希望能把條目的割裂程度減低。--羊男 21:42 2006年6月13日 (UTC)

羊男兄,我看了你們倆的討論,我認為割裂本身就是不對的,我也看了張五常的那篇文章,這票、人、行為都應該放在一起說,否則哪個才是主條目? --鳥甲 21:48:45 2006年6月13日 (UTC)

「黃牛黨」標題不妥,人為縮小了概念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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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黨被定義為是「在合法銷售途徑以外墏斷和銷售的限量參與權與商品以圖利的中介團伙俗稱」。這不恰當地縮小了本條目概念的範圍,根據本條目所列香港台灣的相關法律,其所懲治的都可以是個人行為,而未必是「團伙」。張五常那篇著名的「黃牛也有道」,根本沒有提到「黃牛黨」三字,而也只是說「黃牛販子」、「黃牛佬」等,這種概念也是個人化的,比黃牛黨概念寬。我認為,根本不需要建立黃牛黨條目,完全應該把現有內容合併到「黃牛票」,更合適。--鳥甲 22:47:00 2006年6月13日 (UTC)

就合併問題已和鳥甲在SKYPE里進行了討論,基本達到了共識。--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04:33 2006年6月14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