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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402.A - 快速刪除方針程序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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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是User:KirkLU編制的《中文維基百科方針指引·實施導則集》的一部分(收錄在中文維基百科圖書檔案館方針指引資料庫),其本身僅具有論述地位;雖然其中的部分內容由於是對方針指引原文、原始共識或情況的轉載或轉述仍具有正式地位,但這種地位並不是本頁賦予的,而是對應的原文、原共識或其他原始情況本身所具備的。如管理員等在站務操作中適用本導則,則對本導則的適用,是方針指引原文、原始共識或情況和方針指引所賦予管理員的自由裁量權所綜合的結果。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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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編制基礎和使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對於快速刪除的實際操作慣例編制,適用於處理快速刪除(下稱「速刪」)的程序性問題。
第2條 處理原則
根據刪除方針(PL401)、快速刪除方針(PL402)的規定,刪除應該是處理頁面時的最後的選擇。
根據管理員方針(PL509)的規定,刪除操作受到避嫌原則約束。

第二章 提報程序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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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提報的通常程序
提報速刪者應將快速刪除模板添加至頁面頂部,並附快速刪除準則、對應準則所規定的必要信息和其他必要說明作為提請速刪的理由。
提報速刪者通常應同時在用戶討論頁,將提報的情況通知頁面創建者或主要貢獻者。
第4條 提報的例外程序
提報速刪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選擇對應使用與通常程序不同的程序進行提請:
  1. 對模塊頁面提請速刪的,可將快速刪除模板及必要信息置於說明頁面(即,/doc子頁面)並將其嵌入模塊頁面中;
  2. 對其他添加快速刪除模板有困難的頁面提請速刪的,可將快速刪除模板及必要信息置於對應討論頁並指明所提請為對應主頁面。
對模版頁面採取上款第1項的方式提請速刪,明確指明所提請的對象為模版頁面的,予以認可,亦均可改送存廢討論頁面提請速刪。
第5條 提報的撤回程序
提報速刪者在提報後較短時間內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選擇撤回:
  1. 由於技術原因錯誤提報的;
  2. 由於誤解頁面內容錯誤提報的。
撤回時應在摘要處註明理由。
第6條 提報的代位撤回程序
所提報速刪滿足情形之一的,任何編輯可以代位撤回:
  1. 提報行為根據處置假冒與問題簽名方針(PL301.3)屬於破壞的;
  2. 提報速刪者在站內明確表達撤回刪除的意願,且符合本導則第5條要求的。
第7條 反對提報的程序
對速刪持反對意見者應在快速刪除模板下添加反對模板並註明理由。

第三章 處理程序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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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處理的通常程序
處理裁定前應就以下內容進行充分審視:
  1. 提報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被提報頁面情況是否符合方針所規定的準則;
  2. 被提報頁面情況是否尚符合方針所規定但提報人未提及的其他準則;
  3. 被提報頁面是否有任何可回退的版本,或可即時改善的空間;
  4. 對速刪持反對意見者所提出的意見。
處理時應在摘要處註明處理理由。
第9條 程序性駁回
快速刪除提報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認為是不符合程序,應直接駁回:
  1. 頁面近期已有快速刪除的提報,且該提報已被裁定不成立,而頁面內容此後並無實質性變動的;
  2. 頁面此前已有快速刪除的提報,且該提報已被裁定移送存廢討論,而該存廢討論正在進行的。
第10條 條款競合與並用
快速刪除所提報頁面中的同一內容同時符合多項準則的,僅以最滿足下列條件的一項準則作為刪除理由:
  1. 適用範圍更小,能更具體地、貼切地描述了所提報頁面現狀的;
  2. 更嚴重、具有負面影響的。
快速刪除所提報頁面中的不同內容分別符合多項準則的,應將所有符合的準則並用作為刪除理由。存在一部分內容同時符合多項準則的,應先根據上款選擇一項準則作為該內容的刪除理由,再與本頁面其他內容並用。
第11條 避嫌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員,不得處理被提報頁面:
  1. 參與被提報頁面提報的;
  2. 參與被提報頁面本次存廢討論的;
  3. 是被提報頁面創建者或主要貢獻者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員,應儘可能避免處理被提報頁面:
  1. 近期參與被提報頁面巡查的。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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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8條 第8條第2款中可用的註釋縮寫則例
  1. 駁回速刪提請——「-SD」;
  2. 移送頁面存廢討論、侵權驗證或版本刪除——「+AFD」、「+FFD」、「+CV」、「+RRD」;
  3. 不符某速刪準則——「!G1」、「!A1」等。
注10條 第10條第1款中的典型競合
  1. G1準則和A1準則競合:以G1準則提報的內容,同時滿足A1準則的,以A1準則作為刪除理由;
  2. G1準則和G10準則競合:以G1準則提報的內容,頁面為原作者自行清空,同時滿足G10準則的,以G10準則作為刪除理由;
  3. G1準則和其他各準則競合:以G1準則提報的內容,頁面為提報前清空,清空前頁面滿足其他準則的,以其他準則作為刪除理由;
  4. G3準則和G11準則:以G3準則提報的內容,屬於以宣傳為目的的破壞,同時滿足G11準則的,以G11準則作為刪除理由;
  5. G3準則和G12準則:以G3準則提報的內容,屬於無來源負面生者傳記的破壞,同時滿足G12準則的,以G12準則作為刪除理由;
  6. G10準則和其他各準則競合:以G10準則提報的內容,同時滿足其他準則的,以其他準則作為刪除理由。
  7. O7準則和G10準則競合:以O7準則提報的內容,同時滿足G10準則的,以G10準則作為刪除理由。
  8. O7準則和其他各準則競合:以O7準則提報的內容,同時滿足其他準則的,以其他準則作為刪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