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R3/SI03001號導則解釋:譯名重定向適用快速刪除準則R3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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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編輯]- 譯名重定向不涵蓋在《快速刪除方針R3準則實施導則(PL402.R3)》第3條所列的適用情形之中,不適用準則R3。
理由
[編輯]一、譯名重定向沒有直接適用準則R3的方針基礎
- 《快速刪除方針(PL402)》為R3準則確定了四種具體的適用的情形(即:標題繁簡混用、消歧義使用的括弧或空格錯誤、間隔號使用錯誤和標題中使用非常見的錯別字),譯名用字、用詞錯誤不這四種情形之內,從直接適用的意義上不應適用準則R3。
二、譯名重定向沒有類推適用準則R3的方針基礎,顯著無關的譯名應適用準則R7
- 《快速刪除方針(PL402)》提出,快速刪除的設立是旨在加快處理顯然不合適的頁面。「顯然」包含了不需要通過較長時間查證或論證、僅通過常識能夠判斷的含義。
- 情形一至四所規定的情形都具有相對日常、易於理解和統一的標準;情形五(非一眼能看出的拼寫錯誤)和情形六(翻譯或標題用字有爭議)也類似地,將存在爭議或至少需經仔細查證或結合一定專業背景知識方可得出刪除與否結論的情形予以排除。而翻譯存在多解性和一定的專業性,讀音上類似的譯法如不經仔細查證或具備一定專業背景知識,無法判斷是否是錯誤譯法或是可選譯法。因此,錯誤譯名重定向從其特點上更接近應被排除適用的情形,從類推適用的意義上應被排除適用準則R3。
- 對於確實南轅北轍明顯錯誤的翻譯,可類推認為是明顯與導向目標所涵蓋的主題無關的重定向,適用準則R7。
綜上所述,譯名重定向不應適用準則R3,一般應提交存廢討論經社群審視後決定是否刪除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