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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8日[編輯]

您好,歡迎來到維基百科。感謝您的編輯,但請注意不要將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下加入維基百科。基於合法性考量,維基百科不能接受違反版權取自其他網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圖片;此種增訂將會被刪除。您可將其他網站作為參考的「資料」來源,而非「字句」來源。維基百科十分重視違反版權事件。謝謝!—思域無疆大道 事體 機器 2014年3月28日 (五) 12:42 (UTC)[回覆]

2014年8月5日[編輯]

您好,歡迎來到維基百科。感謝您在2014年魯甸地震#分析所作出的編輯,但請注意不要將受版權保護的資料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下加入維基百科。基於合法性考量,維基百科不能接受違反版權取自其他網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圖片;此種增訂將會被刪除。您可將其他網站作為參考的「資料」來源,而非「字句」來源。維基百科十分重視違反版權事件。謝謝!--☭解放的高加索Talk 2014年8月5日 (二) 04:30 (UTC)[回覆]

about your editing of 錘子科技[編輯]

firstly, it's glad to see you have passion on editing the article of 錘子科技. however, your editing is based on unofficial and unconfirmed information which is not suitable for wikipedia. please understand wikipedia is not for prediction. '''灰糖'''留言2015年8月23日 (日) 21:58 (UTC)[回覆]

The model number U1 is also "unofficial" and "unconfirmed" as of this time, please note that the status is still TBA. So seems your reasons for this issue won't make any sense at all. --Kitiiy留言2015年8月23日 (日) 22:25 (UTC)[回覆]
please see the reference i add, the phone tech information was leaked by a Web distributor, and the founder of 錘子科技, Luo Yonghao, has confirmed this leak: (http://www.weibo.com/1640571365/CwOR5rzIb )。so what i wrote is base on the fact. your editing is base on imagination and guess.... that is the different. and hope u can understand Chinese..... '''灰糖'''留言2015年8月23日 (日) 23:11 (UTC)[回覆]


您創建的條目堅果手機可能侵犯版權[編輯]

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堅果手機」被認為與他人的文字雷同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版權常見問題解答何為侵犯著作權,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請不要修改疑似侵權頁面,或再重複創建相同內容的頁面,版權驗證皆因維基百科十分重視版權。請前往問題頁面了解情況。您亦可以與提出檢查的維基人進行溝通。維基百科只能接受公有領域或兼容共享創意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3.0協議的內容,若要繼續保留該內容在維基百科,您可:

  • 捐獻版權 —— 適用於內容原創者或版權持有者;
  • 請求版權許可 —— 適用於複製他人文字,且希望繼續使用者;
  • 重寫 —— 用您自己撰寫的文字重新建立該條目;
  • 申訴 —— 這也許只是個誤會。

謝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IRC聊天頻道 · 版權常見問題解答 · 何為侵犯著作權 --JimTalk 2015年8月30日 (日) 04:28 (UTC)[回覆]

剛剛查閱了相關法規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章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User:Zetifree刪除部分(以下簡稱「被刪除部分」)的參考來源屬於對「錘子科技2015夏季新品發佈會」的時事新聞報道,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時事新聞類內容。依據上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五條第二款(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被刪除部分不構成對新浪網的侵權事實。 --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2 (UTC)[回覆]

此外,依據《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為報道時事新聞 ...),即使在時事新聞中引用了其他類型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例如:美術圖片等),只要原作者未聲明不許刊登、播放,都不構成侵權的 ... 除了維基百科強制要求用戶使用可以讓任何人在任意更改後還能重新發佈的所謂自由圖片 ... --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5 (UTC)[回覆]

而且,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著作權法》所稱作品」的定義,被刪除部分的參考來源的文字屬於對時事新聞的原始文字記錄,也不適用於上述條例所規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19:58 (UTC)[回覆]

對於羅永浩先生的微博引用,儘管著作權屬於微博博主,但由於是「為說明堅果名稱的由來」而引用的,適用於《著作權法》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並不構成對微博博主的侵權事實,同時對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博客、微博等作品的轉發或轉載,均適用於本條款。--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20:01 (UTC)[回覆]

至於商品的規格參數,根本不屬於《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只是簡單地羅列了商品的基本事實而已,同樣不構成對商品官網的侵權事實。--Kitiiy留言2015年8月30日 (日) 20:03 (UTC)[回覆]

您好,謝謝您的標注。[編輯]

你好,我是眾多維基人其中一名,目前不再活躍於維基。您若在維基上有任何困難或問題有意與在下交流,可寄信到這邊。我每日定期收信,若此交流模式不合閣下,可留言告知其他您的交流方法,以上。 best regards -cjackh left at 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