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是根據中華民國《團體協約法》規定,由僱主團體及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簽訂的書面契約。在市場經濟制度下,相較於僱主,單一勞工協商時的力量較弱、社經地位較低,往往難以簽訂公平、合理的契約。為了修正市場經濟的缺失,國家以法律建立團體協約制度,保障勞工組成工會、由工會代表集體勞工與僱主協商的權利,藉由集體力量彌補個人力量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