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
外觀
(重新導向自舉報人)
檢舉人或稱揭發人、告密人,是指揭發他人或組織的行為不檢、不實或者非法的人士。這些被揭發的行為可以分為很多種類,如:違反法律、規章、條例或者威脅公眾利益,又或如造假、危害公眾安全衛生和貪污等。檢舉可能會在內部提出(譬如說是向組織內部的其他人員)或者向外界訴求(如:立法者、法律機構、媒體或者關注人士)。以公平正義動機為前提,維護公眾利益為目的的檢舉人則被稱為吹哨人。
第一條有關保護檢舉人的法律於1778年7月30日通過殖民國會。1777年檢舉人Richard Marven和Samuel Shaw遭受殖民海軍總司令Esek Hpkins的報復事件後,殖民國會便敦促制訂此條法律。國會宣佈,美國會為這兩名檢舉人所受Esek Hopkins的誹謗訴訟提供辯護。隨後國會也宣告,所有為美國效力以及在其國土上生活的居民,均有責任告會國會或者相關部門政府公務官員不檢點、造假和不良的行為。在美國憲法通過七十五年後,美國正飽受南北戰爭的摧殘。國會制訂最早的一條保護檢舉人的法律 ——1863年的造假檢舉法(於1986年修訂),目的是要對抗軍事供應商的造假行為。在這條法律中,政府承諾回酬一定比例的獲利作為獎金,還有保護檢舉人免受非法解僱以鼓勵檢舉行為。
檢舉人頻繁遭受報復,有時是被他們檢舉的機構或群體,有時候是其他受牽連的組織,有些報復行為甚至是非法的。有關檢舉人的合法性、檢舉行為的道德責任還有檢舉部門的評估,屬於政治道德學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