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局 (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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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球运动中,出局意味着击球手被迫离开赛场(即被取得三柱门)。

出局方式[编辑]

击球手可以因许多方式出局,其中最常见的是被投杀(bowled)、被接杀(caught)、用触身出局(lbw)、被击杀(stumped)和被追杀(run out)。比较少见的是打门出局(hit wicket)、二击出局(hit the ball twice)、手球出局(handled the ball)、阻守出局(obstructing the field)和超时退场(timed out)。

投球手只能在击球手被投杀、触身出局、被接杀、被击杀和被追杀而出局的情况下记作取得三柱门的成绩。如果投球被判作废球(no ball),则击球手不能因任何上述原因而出局。但是击球手可以在任何投球的情况下因追杀、手球出局、二击出局、阻守出局或超时退场。

规则2.9(b):退场[编辑]

除受伤或不能比赛之外,任何击球手在未经裁判同意情况下离开赛场,他只能在对方队长同意之下在同一局继续比赛。如果他未能恢复此局,则将被记作“退场”出局(retired out)。

在对抗赛历史上只有两位球员,即Marvan Atapattu和Mahela Jayawardene,在2001年9月斯里兰卡孟加拉的比赛中因此出局。

规则30:投杀[编辑]

如果投球手投球击中三柱门并使横木掉落,则击球员(面对投球手的击球手)出局。所投之球可以直接击中门柱,或经击球手的球板或身体折射击中门柱。但如果球在击中门柱之前碰到守备员,则击球员不出局。

规则31:超时退场[编辑]

前一位击球手出局,至新球员上场之间的间隔若超过三分钟,则该球员出局。如果出现极长的延误,裁判可以剥夺任意一方的比赛资格。此种取得三柱门的方式从未在对抗赛历史中出现过。

规则32:接杀[编辑]

击球员使用球板击球之后,若球在场内落地之前被任何防守球员接到,则击球员出局。

“身后接杀”(caught behind)是指击球员被守门手接杀。

规则33:手球出局[编辑]

如果击球员并非在守备员允许之下,将球还给投球手,而是以任何目的以手触球,则该击球员出局。

板球对抗赛历史上仅有七名球员因此出局(Russell Endean,Andrew Hilditch,Mohsin Khan,德斯蒙德·海恩斯,Graham Gooch,史蒂夫·沃迈克尔·沃恩)。

规则34:二击出局[编辑]

如果击球员击球两次,则出局;但第二次击球必须是真正的挥击(击球员可以使用球板二次触球使球停下,仅仅是用来阻止球击中门柱)。

没有任何击球手在板球对抗赛中因此出局。

规则35:打门出局[编辑]

如果击球员的身体或球板将自己门柱上的横木碰落,则该击球员出局。

此规则不适用于击球员躲避守备员扔回三柱门的球,或避免被追杀时碰撞三柱门的情况。

规则36:触身出局[编辑]

如果球击中击球手身体的任意部分(并非必须是腿),并且在裁判的判断下,如果击球手的身体没有阻挡住球,则球会击中他身后的门柱,那么该击球手出局。另外还有些细节问题需要考虑,如球的落地点,击球员是否有意以身体挡球或试图使用球板打出合法的一击,以及球击中击球手的位置与门柱线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球似乎并不会击中门柱,则击球员不应出局。

规则37:阻守出局[编辑]

如果击球手以动作或话语阻碍防守队员,他将出局。但击球手允许站在防守队员之前阻挡其视野。他也可以站在防守者与门柱之间。此规则主要是防止击球手利用,如推搡,干扰防守队员。

历史上仅有一名球员在对抗赛中因“阻碍防守”而出局(英格兰队的勒恩·郝顿,1951年在伦敦椭圆球场对南非队,将球击离自己的门柱时阻碍南非人将其接杀)。

规则38:追杀[编辑]

击球手在三柱门之间跑动(或比赛进行时离开区域线)时,若防守球员用球将任意柱门(set of stumps)上的横木移动,则该击球手(击球员或非击球员皆可)出局。离被移去横木的柱门最近的击球手如果不在安全区域,他将被判出局。如果击球手身体任意部分或他的球板(必须手持)接触区域线后的地面,那么他不能被截杀(除非两名击球手在区域线的同侧);通常,击球手是否在横木被移去之前如此“触地”均是差之毫厘。(

规则39:击杀[编辑]

如果击球员向前迈出区域线击球,使得他的身体任何部分或球板都没有接触区域线之后的地面,而此时守门手用球将三柱门上的横木移去,则该击球员出局。击杀和追杀的区别是:捕手可以将击球迈步向前过头的击球手击杀;而任何防守球员,包括守门手都可以将因任何目的,如跑位中,离开安全区的击球手被追截杀出局。)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