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多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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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多元文化泛指广电媒体应秉持多元文化精神制播相关节目广告内容,尤其涉及弱势权益议题之报导时,更应审慎为之。基本上,多元文化精神在广电媒体上的要求已经超过传统新闻学要求之公正客观报导,更强调人性尊严人权保障及对社会价值之影响。

相关法令规章或媒体自律规范择要摘录[编辑]

  •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 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人人对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的享受,应予保证,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与少数群体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所歧视。”
  •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62条第1项:“任何人不得以国籍、种族、肤色、阶级、出生地等因素,对居住于台湾地区之人民为歧视之行为。”
  • 精神卫生法第23条:“传播媒体之报导,不得使用与精神疾病有关之歧视性称呼或描述,并不得有与事实不符或误导阅听者对病人产生歧视之报导。”
  •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74条第1项:“传播媒体报导身心障碍者或疑似身心障碍者,不得使用歧视性之称呼或描述,并不得有与事实不符或误导阅听人对身心障碍者产生歧视或偏见之报导。”
  • 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新闻自律执行纲要相关规范(摘录):
    1. 新闻报导应避免歧视:包括对种族、族群、国籍、肤色、阶级、出生地、宗教、性别、性倾向、 婚姻状况、身心障碍者及所有弱势者,在文字、声音、影像、及动画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视表现。
    2. 艾滋感染者或病患相关新闻处理:以艾滋“感染者”取代“带原者”的称呼,以符合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常用语态,以去除社会污名,并应尊重感染者的基本尊严与权益。社会事件当事人为艾滋感染者(或疑为艾滋感染者),但其艾滋感染身份与该社会事件无关者,应减少报导内容或标题涉及艾滋字眼。例: 艾滋鸳鸯大盗抢超商。新闻报导应避免透过剪辑或其它报导方式影射 艾滋感染者的危险性,或负面刻板印象。新闻媒体应谨慎处理会鼓励歧视、嘲笑、偏见、恶意中伤、侮辱艾滋感染者的素材。当新闻人事物出现错误艾滋知识或有歧视艾滋感染者行为,报导应负有传递正确知识及平衡歧视言行之责。例:警察戴口罩侦讯艾滋感染者。
    3. 性别与弱势族群相关新闻处理:新闻应以客观、非歧视字眼报导同志新闻,报导时不应将同性恋、跨性别等性别少数,犯罪化、病态化,避免社会污名烙印。新闻报导应避免散播或强化性别上的不平等、偏见、歧视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别决定论”或谴责弱势者的不当效果。新闻报导应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并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摄手法拍摄性特征。新闻报导应避免歧视资源弱势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称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陆妹、大陆新娘、越南新娘、泰国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应采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陆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词,且不得宣传或主张特定国籍或原始国籍、种族、 族裔身份、肤色或出生地之优越或低劣。新闻报导应避免污名化同居、离婚、单亲、隔代教养、同志等各类家庭模式,或将各种社会问题归因于当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种多元家庭受到社会歧视或误解伤害。
  • 公共电视节目制播原则(摘录):
    1. 性别:注意性别平权观念,无论议题设定、文字描述、镜头角度,以及剧情类节目的剧本编排与角色形象,都应避免歧视任何一种性别,以及造成性别刻板印象。借由多元平权的性别参与,建构符合社会公义的性别文化,对于任何一种性别的呈现与参与,一律公平处理,不因族群、年龄、语言、外貌、身材、宗教、政治、出身、财富或其他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并且尊重性别地位的实质平等,也就是,任何人不论其生理性别、性倾向、性别特质或性别认同,应受到相同的对待。主要制播原则包括:尊重基本人权,避免歧视与偏见;积极反映社会多元面貌;确保公平呈现与参与机会平等。
    2. 族群:在国家认同、族群与省籍情结仍是重要社会矛盾的现况下,应以公正、无偏见、理性、包容的态度,倾听所有的声音与观点,维护所有人的平等近用权利。对于国内各族群、外籍人士、新移民应一视同仁,对世界其他各国家或民族也应公平看待,不应有不当或贬抑的描述。并且积极呈现不同族群的文化特色,促成族群的间相互认识,建构多元包容的社会。面对族群议题,主要制播原则包括:尊重多元文化,不强化歧视偏见;鼓励公平参与,促进相互理解包容。

参考资料来原[编辑]

  1.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相关法令
  2. 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新闻媒体自律执行纲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公共电视节目制播准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张锦华等人(民国97年),“认识广电多元文化”,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5. 张锦华(民国86年),“公共领域、多元文化主义与传播研究”,正中书局。
  6.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托研究(民国96年),“广电媒体多元文化指标研究案”。
  7.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托研究(民国98年),“我国电视节目内容之性别议题表现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