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民不通婚
外观
旗民不通婚,亦称旗汉不通婚、满汉不通婚、旗民不结亲等,指的是清朝旗人甚少与民人互为结亲的习俗。因常以满洲人指代旗人,故直到今天,民间仍然习惯称这段历史为“满汉不通婚”。
背景
[编辑]清朝从无禁止旗民结亲的法令,在入关之初还提倡二者结亲[1]。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而清朝皇帝妃嫔中汉姓者不少,除了高阶妃嫔可证多来自汉军八旗或旗鼓佐领外,其他贵人以下嫔妃如常在、答应、官女子其户籍多不可考,光绪季年,德宗曾降旨,令满汉通婚。[2]但“满汉不通婚”却依旧成为满洲,尤其是上层婚嫁习俗的不成文之规矩[3]。之所以如此,以下几点原因颇为关键:
- 民族矛盾:清初满洲统治者推行“剃发、易服、圈地、占房、投充、逃人”六大弊政,激起汉族人民的不满,激化了民族矛盾,故而从情感上,两族人民不具备通婚的条件[4]。
- 选秀女:清朝皇帝定期从八旗女子中选择秀女,进而筛选皇后、妃。只有经选秀女落选后,旗家女子才能自行嫁娶[5]。故而选秀女势必也会对旗民结亲产生一定影响[4]。
- 房产利益:八旗子弟由朝廷负责拨给旗地、房屋。为了对八旗产业给予保护,朝廷不允许旗人将地产典卖于民人[6],俗称“旗民不交产”[7]。众所周知,在古代,地产的继承是一个家族的大事,旗民若广泛结亲必然要涉及到地产继承问题,所以二者一旦通婚,“旗民不交产”这一政令必然会导致诸多麻烦,故这一政令客观上限制了旗民通婚[8]。
- 法律地位:清代旗民不同刑,旗人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豁免权。例如正身旗人犯充军、流刑罪者有免发遣以枷号代替的特权[9]。在这种情况下,旗民若广泛通婚,旗人将失去法律特权[8]。
- 民族习惯:汉人女子有缠足的习俗,在旗人看来不利于劳动生产;而旗家女子是天足,这也不符当时汉族男子“三寸金莲”的审美观[8]。
故清朝时期虽无法令不准旗民结亲,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原因造成所谓的“满汉不通婚”[8]。这一不成文的习俗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才算正式破除[10]。
影响
[编辑]在此风俗之影响下,绥远和西安的满洲旗人200年来未与外族通婚[11];但杭州等一些关内驻防地区的旗人却有许多与民人结亲的例子。主要以旗人男子聘娶民人女子者为多,却极少有旗人女子嫁给民人男子的例子[12]。旗男因贫困无力迎娶旗女者,通常会转而选择富裕的民人家庭,而民人也欲以此抬高自身地位,故二者一拍即合[12]。旗人世家则较少有与民人通婚者,但也存在特例[注 1][13]。而相比之下,汉军旗人因本是汉人,与民人历来通婚较广,乾隆帝亦曾表示“毋庸禁止”汉军旗人与民人之间的结亲[11]。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清世祖实录》卷40,第11页清世祖上谕:“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和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
- ^ 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满蒙汉通婚》
- ^ 《清代东北边疆的满族》第400页,张杰、张丹卉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 ^ 4.0 4.1 《清代东北边疆的满族》第401页,张杰、张丹卉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 ^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14,第11-12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 ^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9,第15页,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 ^ 《清代东北边疆的满族》第401-402页,张杰、张丹卉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 ^ 8.0 8.1 8.2 8.3 《清代东北边疆的满族》第402页,张杰、张丹卉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 ^ 《大清律·名例律·犯罪免发遣》: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充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者七十五日,边远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
- ^ 中国民族报:《准许满汉通婚的懿旨》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1-02-21.
- ^ 11.0 11.1 《清代八旗子弟》第63页,刘小萌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 ^ 12.0 12.1 《清代八旗子弟》第64页,刘小萌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 ^ 《清代八旗子弟》第65页,刘小萌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