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考[1]是清代创制的一种考试制度。雍正元年(1727年)始行。各省举人在会试、殿试中式之后,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直接授予翰林院职位,二、三甲的进士在赐出身之后,复于保和殿试论、奏议、诗、赋各一篇,随后综合朝考成绩和殿试名次授予官职,最优者选为翰林院庶吉士,余者分别授六部主事、内阁中书、知县等。[2]
朝考第一名称“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