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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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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为与德国之法律实证主义(Gesetzespositivismus)区分,严格上称为法实证主义),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概念法学派,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法哲学流派。此主义指出法律是人定的规则,和道德没有必然的关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约翰·奥斯丁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约瑟夫·拉兹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实质上实证法学与法实证主义仍有一段差距,凯尔森创立法律位阶最高阶为基本规范,虽未真正阐述基本规范的内涵,但一般认为基本规范即为公平正义。而法实证主义则忽视法律文字以外的社会、文化、价值等因素,强调法律的规范。因此,难以认为实证法学等同于法实证主义。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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