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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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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里,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是指贩卖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一市场。相关市场包含“相关产品市场”与“相关地理市场”。欧盟委员会定义相关市场及其产品与地理部分如下[1]

  1. 一相关产品市场为由所有被消费者因为产品特征、价格及其预期用途等因素,而视为可交换或可替代之产品及/或服务所组成的市场。
  2. 一相关地理市场为由提供供给产品或服务之相关公司所在,以及其竞争条件为有效同质之地区所组成的市场。

定义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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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这个概念被用来识别于一产业内直接竞争的商品与事业。因此,相关市场为竞争发生所在之市场。竞争法相关条款的施行不可能不提及竞争发生所在之市场。公司能够将其产品价格调高至偏离正常竞争水准多大的程度,取决于消费者购买可替代商品之可能性,以及供应此类产品之其他公司的能力。该产品越少可替代性及/或其他公司越难开始提供此类产品,该产品的需求曲线弹性就越少,且越有可能出现较高的价格。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有必要为依据法律施行的不同个案定义其相关市场[2]

相关市场包含所有可替代的产品与地区。这些产品与地区能对调查的产品与地理提供显著的竞争上之约束。Bishop与Darcey于1995年提供一个有趣的指导原则,表示“相关市场是值得独占的某个事物”;某种意义上,相关市场包含所有可替代的产品,并因此能控制该市场,让独占者能调高这些产品的价格至独占水准,以获取更高的利益。这只在该“市场”内的产品不会受到市场以外的产品的显著竞争上约束时才有可能[2]

在美国,由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所写的一系统并购指引,具体列出分析及界定市场的多项方法。自1980年起来,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即使用这些指引来说明法院于反托拉斯政策中采取更明确的经济方法[3][4][5]

相关市场由一个产品或一组产品,以及这些产品生产及/或交易之地理区域所组成。因此,相关市场有两个部分,产品市场及地理市场[6]

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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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市场可根据下述三个准则来决定:

  1. 需求替代性。
  2. 供给替代性。
  3. 潜在竞争。

需求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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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替代性是指消费者会因产品的相对价格变化,而由一个产品转移至另一产品。若消费者可以转移至可替代的产品,或从其他地理的供应业者满足其需求,调升价格就不太可能有利可图。因此,有必要逐步将消费者最可能因相对价格调高而转移的产品纳入相关市场中,重复此一步骤,直到纳入的一堆产品值得独占为止。

当确认消费者的可能反应时,须注意应是“边际消费者”的反应,而非“平均消费者”的。因此,当价格调涨时,有一小群且显著数量的消费者(一般为5%至10%)会转移至另一商品,即可被认为具有两种产品可被界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之充分条件。因此,有一群消费者永远不会因为相对价格调涨而转移,并不必然可断定该相关市场应被界定地如此狭窄。

确定需求替代性的可能程度,以及替代性是否意含不值得独占,需要评估需求的价格弹性。这通常会使用SSNIP测试[2]

供给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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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消费者端可能无法因价格调涨而作出任何反应,不过制造业者也可能会透过如增加其供给量等方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若其他业者因应某一供应业者提供之产品的价格调涨,而将其生产设备转换成制造那些被独占的产品,供应量的增加可能会使任何试图涨价的行为变得无利可图。此时,这些具有供给替代性能力的业者也应被纳入相关市场里[2]

地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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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市场是指有关产品之竞争条件对所有交易者均相同的地区[7]。用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因素也可能用来界定相关地理市场。

界定相关地理市场时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有关产品之性质与特征、进入门槛的存在、消费者偏好、事业在邻近地理区域间市占率的差异,以及供应业者间价格与运输成本水平的差异等[6]

竞争主管机关会注意运输成本,因为高运输成本可以解释为何两个地区间的交易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2]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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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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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EUR-Lex. [2015-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3). 
  2. ^ 2.0 2.1 2.2 2.3 2.4 Bishop, Simon; Mike Walker. The Economics of EC Competition Law.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2010. ISBN 978-0421931909. 
  3. ^ J. Gregory Sidak; David J. Teece. Rewriting the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 in the Name of Dynamic Competition. George Mason Law Review. 2009年5月, 16 (4): 885–894 [2015-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7). 
  4. ^ J. Gregory Sidak; David J. Teece. Dynamic Competition in Antitrust Law. J. Competition Law & Ecomics. 2009年9月, 5 (4): 581–631 [2015-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9). 
  5. ^ Dynamic Competition in Antitrust Law. [2015-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6). 
  6. ^ 6.0 6.1 Guidelines on relevant market definition with a view to determining the significant market share (PDF). [2015-09-0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7. ^ Bellamy, C. W.; G. D. Child. Common Market Law of Competition.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 1993. ISBN 978-0421489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