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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冈灭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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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冈一家4人杀害事件
位置 日本福冈县福冈市东区马出
日期2003年6月20日
目标服装商人一家
类型溺毙(2名)
勒毙(2名)
死亡4
受害者男性(41岁)
女性(40岁)
男童(11岁)
女童(8岁)
主谋王亮(21岁,无期徒刑
杨宁(23岁,死刑,2005年7月12日执行)
魏巍(23岁,死刑,2019年12月26日执行)
动机入室抢劫杀人

福冈灭门案,指2003年6月20日于日本福冈县福冈市东区发生的,三名中国留学生入室抢劫并杀害一家四人的事件。

事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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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0日,四具遗体在福冈县博多湾日语博多湾被发现,遗体的手上戴着手铐,并绑着哑铃,脖子上有绳索的勒痕。警方调查后确认,四具遗体分别为居住在附近的松本真二郎、其妻子以及两个孩子。警方根据现场附近的目击者证言以及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工具,锁定了中国留学生杨宁、王亮和魏巍为嫌疑人。

搜查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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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中、杨宁与王亮在作案后潜逃回国。王亮回国后采用假名在辽宁省辽阳市打工,由于其日常开销甚大,遭到怀疑并被举报。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王亮即交代了在日本杀害了一家四口的犯罪事实,并供出了其同伙杨宁与魏巍,杨宁于此之后被抓获归案。而魏巍则于2003年8月被日本警方拘捕,并于翌年1月遭到起诉。[1]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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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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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潜逃回中国的杨宁与王亮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方面,由于王亮在被传唤后主动交代罪行,并且交代出同伙,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故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在判决后提出上诉,但于二审遭驳回并维持原判。同年7月12日,杨宁在辽宁省被执行死刑。

日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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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诈欺,住居侵入,强盗,建造物侵入,窃盗,强盗杀人,死体遗弃被告事件
法院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
判决下达日期2011年10月20日 (2011-10-20)
判例引注平成19(あ)836
转录刑集第65卷7号999页
案件历史
过往行动福冈地方裁判所日语福岡地方裁判所
上诉方福冈高等裁判所
案件观点
依国际刑事司法互助请求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成的共犯口供,于讯问时实质上告知了缄默权,亦无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强制,因此属于刑事诉讼法321条1项3号规定之书面。
法庭成员
法官白木勇(裁判长)
宫川光治、樱井龙子、金筑诚志、横田尤孝
协同意见全员一致
同意/不同意
不同意
关键词
刑诉法321条1项3号

2005年5月19日福冈地方裁判所对参与抢劫杀害福冈市一家四口的原中国留学生魏巍进行宣判,判处其死刑。[3]魏巍上诉至福冈高等裁判所失败,又以其并非此案主犯为理由,向最高裁判所上诉,希望免于死罪[4]。2011年10月20日,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白木勇裁判长)驳回其上诉,死刑定谳。

2019年12月26日,法务大臣森雅子签署就任后首份死刑执行命令,魏巍在福冈拘留所被执行死刑[5]

司法互助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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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日本当时仅同美国韩国签有引渡条约,而本案中有2名嫌犯逃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中两国的司法互助成为关注焦点。有意见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明文保障嫌犯有缄默权,故2人口供不能于日本法律程序中采用。而最高裁判所最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录取2人口供时实质上告知了他们有权保持缄默,亦无出现逼供,口供可在魏巍于日本的聆讯中用作呈堂证供。[6]

案发后,有传媒报道事件时曾发布对受害者亲属构成诽谤的资讯,包括事件尚未查清就暗示某些亲属是犯人。亲属入禀法院索偿后,法院于2005年及2006年分别裁定《星期五》(讲谈社)、《周刊新潮日语週刊新潮》(新潮社)、《周刊文春》(文艺春秋)须向亲属支付880万、770万及11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7][8]

魏巍在日本被执行死刑后,主张死刑不符人权的日本律师联合会表示强烈抗议,再次要求废除死刑[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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