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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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国籍法(英语:New Zealand nationality law,毛利语:Raraunga Aotearoa)以《1948年英国国籍与新西兰公民身份法》而订立,正式确认了新西兰人的身份定义。 现今国籍法以2005年4月25日生效的《2005年新西兰公民身份(修订)法》为基础。 新西兰内政部公民身份办事处是新西兰国籍事而的全权机构。
历史
[编辑]在英国殖民时期,所有“外国人”(即是非英国臣民)在全球各地英属自治领(包括新西兰在内)拥有居留权,但产业权有限。[1] 1844年起,因应法国及德国裔殖民的产业禁令申诉,居住新西兰的外国人可以经总督文告/条例,成为“亲生英国臣民”。[1]
1977年新西兰公民身份法将新西兰护照内页的国籍身份,由“新西兰公民”,取代“英国臣民与新西兰公民”。[1] 外国人只可被“获授予”(by grant)新西兰国籍,而并非“被归化”(naturalised)。
毛利人与新西兰国籍
[编辑]根据1840年怀唐伊条约内第三条,新西兰原住民毛利人获授予英国臣民的所有权利和特惠;并被《1865年土著权利确认法》再确认。实际上毛利人的特惠被殖民者否认,直至1948年终止。 [1]
太平洋岛屿人士与新西兰国籍
[编辑]当库克群岛和纽埃在1901年被英国并入为新西兰的领土范围,当地原住民已经是英国臣民。加上托克劳1920年被承认为英国臣民。[2]
新西兰在1920年以国联和联合国名义托管西萨摩亚。[2] 其后新西兰国会在1923及1928年立法给予萨摩亚人申请英国臣民归化,兼入籍英语能力豁免。 [2] 以上人士均在1949年元旦起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但1962年西萨摩亚独立后,新国家国籍事宜不明确,导致大批居住新西兰的萨摩亚人非法逗留。[2]
1982年7月28日,新西兰总理罗伯特·马尔登对于历届新西兰国会的国籍立法问题,向当时终审法院 -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申请司法复核。枢密院判决认为所有在1924至1948年出生的萨摩亚人及子女拥有英国臣民身份,当然在《1948年新西兰公民身份法》生效时,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3] 由于枢密院判决令使超过十万名合资格萨摩亚人成为新西兰公民,逼使新西兰国会通过《1982年西萨摩亚公民身份法》立法,只准以任何途经在1982年9月14日,任何1949年后出生,身处新西兰本土、或日期之后合法身处新西兰本土的萨摩亚人,可合资格获特别授予新西兰国籍;凌驾英国枢密院判决。此争议性立法持续至今。2003年有十万份签名请愿要求新西兰国会废除《1982年西萨摩亚公民身份法》,2007年,萨摩亚人权组织Mau Sitiseni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同样请愿。[4]
十九世纪华裔人士与新西兰国籍
[编辑]1866年新西兰的外国人法(the Aliens Act),向不受欢迎入境者的国籍归化征收1英镑费用;即使1890年国籍归化费用被废除,移居新西兰的华裔人士仍被逼继续缴付。[1]
1908年,新西兰政府对境内的华裔人士变本加厉。任何华裔人士申请国籍归化而至永久性居留均被拒绝、及被规定定时延续新西兰居留许可。[1] 尽管被对待为三等公民,境内华裔人士依然被强逼在新西兰军队服役并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1]
1951年,新西兰境内华裔人士终可以被立法,可申请新西兰永久居留权及新西兰国籍;但首批400名合知格新西兰国籍申请的境内华裔人士之中,只有20名已高度同化的申请人成功归化。[1] 另外,其他外国人归化前无须放弃原有国籍,但境内华裔人士被规定放弃中华民国国籍、及证明申请人“生活方式与新西兰更紧密”,才可批准国籍归化。[1]
最终至2002年2月12日,新西兰总理克拉克在国会议事堂,向境内华裔人士为过往政府的种族歧视,公开正式道歉;及历代针对性关于华人入籍的“歧视性立法”,承认境内华裔人士蒙受“不可接受”的“侮辱言行”。 [5]
新西兰公民责任、权利
[编辑]新西兰境内
[编辑]新西兰公民可享受以下公民权利 (除了例外情况):
- 无限期新西兰居留权
- 使用新西兰护照出入境及境外的新西兰领事保护
- 自由进出新西兰及不受递解离境
- 行使投票权及选举权
- 土生土长的新西兰公民,可令海外出生子女,凭世系取得新西兰国籍
- 购买某类乡郊产业的权利
- 使用各类教育权益,例如资助学费及奖学金
- 合资格申请新西兰政府公务员职位
- 合资格代表新西兰参与国际运动赛事
新西兰公民必要遵守以下公民责任:[6]
- 遵守及鼓励遵守新西兰法律 (包括选民登记及缴税义务)
- 不可从事与新西兰利益对立的行为
澳洲境内
[编辑]根据跨塔斯曼旅游协议,新西兰公民进入澳洲时可获发落地特类签证,无限期澳洲居留权,于期间:[7]
在其他共和联邦国家
[编辑]身为共和联邦公民,新西兰公民在数个共和联邦成员国可享有特别优惠。
新西兰公民可在英国本土享有以下特别优惠:
数个位于加勒比海的共和联邦国家例如,伯利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容许当地合法已长住的共和联邦公民包括新西兰人,行使当地投票权。
新西兰公民若需要领事保护,而当地没有新西兰外交使节时,可向当地英国外交使节求助。 例如,新西兰人若遗失新西兰护照,当地英国外交使节询问新西兰外交及贸易部后可签发英国紧急护照。[9]
在其余海外地区
[编辑]新西兰护照 持有人可享有超过166个国家及地区免签证,包括美国及每一个欧盟成员国。[10]
取得新西兰国籍
[编辑]新西兰国籍可经以下途经取得:
- 新西兰的英国臣民在1949年1月1日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 根据出生地法(又称属地主义,jus soli)原则:2006年1月1日以后在新西兰、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时为新西兰公民或新西兰永久性居民,或者,2005年12月31日前在上述领土出生。
- 根据血统法(又称属人主义,jus sanguinis)原则:父母其中一方是凭借世系以外(otherwise by descent)的资格(例如出生、领养、登记或归化)成为新西兰公民; 但海外出生子女只得凭借世系(by descent)的资格。
- 获授予(by grant):外国人以归化合资格,或合资格的新西兰境内萨摩亚人。
凭境内出生而取得的新西兰国籍
[编辑]任何人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新西兰出生及其注册飞机和船只上出生、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出生,均凭境内出生,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托克劳人基于医疗设备因素而在萨摩亚出生,亦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 [11] 任何与不明身份父母在新西兰出生的子女,亦自动成为新西兰公民。[12] 除了:
- 父或母是外国外交官
- 外国注册或无国籍飞机和船只上出生
- 父或母为敌国公民 [13]
在2006年1月1日后出生子女的资格与过往分别,是附带父或母必须为新西兰公民、新西兰\库克群岛\纽埃\托克劳永久性居民、或澳洲公民。
被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许可人士领养,而在2006年元旦后新西兰境内出生的人士,可凭境内出生途经,被领养出生册登记为新西兰公民。
凭世系取得的新西兰国籍
[编辑]以下在海外出生或领养的人士,可合资格凭世系取得的新西兰国籍:
- 父亲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领养
- 父或母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后海外出生或被领养
- 父或母为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兰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后海外出生或被领养后,将变为无国籍儿童
母亲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领养的儿童,均获授予(by grant)新西兰国籍。
在任何时候,父或母亲新西兰公民,于海外为新西兰、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政府及新西兰国防军工作的,海外出生或被领养的儿童,均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14]
如果凭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兰公民在海外出生或被领养的儿童,若初步不合资格登记新西兰国籍,申请人可被带入新西兰居住及后被获授予新西兰国籍。
凭世系新西兰公民可合资格后申请变更为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令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可被传授新西兰国籍。
获授予新西兰公民身份的外国人
[编辑]外国人合资格而获授予“世系以外”(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的新西兰公民身份,需要出席公民(入籍)仪式;十四岁以下合资格外国人,及新西兰内政部豁免下无须出席。现有公民宣誓的英文版如下:
“ |
I, [Full name], swear that I will be faithful and bear true allegiance to 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the Second, Queen of New Zealand, Her heirs and successors, according to law, and that I will faithfully observe the laws of New Zealand and fulfil my duties as a New Zealand citizen. So help me God。 |
” |
拥有以下条件者可获授予世系以外新西兰公民身份资格:
- 申请人已经为新西兰永久居民、凭世系(by descent)的新西兰公民、澳洲公民、或澳洲永久居民
- 及已经以上述身份,并居住新西兰超过5年 (与非法身份、学生、工作、有限期居留并无关连)[15]
- 申请人有意在新西兰继续居住
- 品格良好
- 英语水平达标(十四岁以下、及任何会导致“过度困苦”的申请人,可被新西兰内政部豁免)
- 了解身为新西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十四岁以下申请人豁免)
若申请人没有许可而居留新西兰境内五年,算不合资格,因《1977年新西兰公民身份法》已禁止“违法居留”。 要符合五年合法居留的资格,申请人需在提交国籍申请前:
- 以合法新西兰永久性居民身份,居住新西兰、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五年内至少1350日,以及
- 合资格的每一年内240日,均以新西兰永久性居民身份居留。 [16]
- 申请人于海外为新西兰、库克群岛、纽埃和托克劳政府工作,或,申请人陪同配偶/同性配偶为上述机构工作等,均合资格新西兰境内居留。[17][18]
过往,2010年4月21日之前提交的国籍申请,居留新西兰境内条件是最低3年,而并非5年。
新西兰公民的未成年家眷的国籍授予
[编辑]如果申请人是一名未成年家眷,并符合以下资格,可被授予新西兰国籍:[19]
- 申请人于1949年元旦以后在海外出生
- 出生时,父或母为一名凭世系的新西兰公民
- 申请人出生时的养母,为一名凭世系以外的新西兰公民
- 申请人证明与新西兰有持续性联系
另外,十六岁以下儿童符合以下资格,可被授予新西兰国籍:[20]
- 申请人的父或母,已经是一名新西兰公民、或已符合获授予新西兰公民身份资格
- 申请人已经拥有澳洲或新西兰永久性居民身份、或为一名澳洲公民
- 递交国籍申请时在新西兰居住
- 有意继续在新西兰居住
- 十四至十六岁申请人,品格良好
- 十四至十六岁申请人,英语水平达标
- 十四至十六岁申请人, 了解身为新西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特殊情况下的新西兰国籍特别授予
[编辑]新西兰内政部可行使酌情权,向无国籍人士、或对公众利益的特殊情况人士,特别授予新西兰国籍。[21][22][23]
双重国籍
[编辑]新西兰从新西兰国籍法在1949年生效开始容许国民拥有双重国籍,但双重国籍人士积极地行使另类国籍权利时,可被判断为“与新西兰国家利益相抵触”(in a manner that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New Zealand)而丧失新西兰国籍。[24][25] 双重国籍的成年新西兰公民只可在海外及非战争状态时,申请放弃新西兰国籍。在境内申请放弃国籍的一般做法,新西兰内政部只接纳申请生效后,申请人以外国国籍身份,不会非法逗留或立即离境。[26]
放弃或丧失新西兰国籍的登记册,可在新西兰内政部公民身份办事处参阅。
丧失新西兰国籍
[编辑]- 疑犯以欺诈手段、虚假陈述、有意隐瞒相关资料途经申请新西兰国籍
- 疑犯被剥夺新西兰国籍不会变成无国籍人士
- 获授予新西兰国籍或以1948年英国国籍与新西兰公民身份法成为公民的疑犯
根据出生地法的土生土长新西兰公民永远不被剥夺新西兰国籍。[28]
已被废除的国籍条文
[编辑]1978年元旦日前,新西兰国籍法有不同条例。
- 根据被废除的1948年国籍法,共和联邦公民及爱尔兰公民过往无须通过居留年期资格,仅需以登记方式成为新西兰公民。
- 其他外国人,必须通过居住5年资格,及其内12个月归化国籍申请。
- 1954年开始,国籍归化仪式正式实施。
- 有新西兰国籍丈夫的共和联邦及爱尔兰公民女士,可批准以权利形式成为新西兰公民。 如果妻子为其他外国国籍人士,新西兰内政部可使用酌情权进行登记。
- 旧国籍法只准许经父亲凭世系取得新西兰国籍,并非经母亲。凡父亲凭世系取得新西兰国籍,其子女只可在十六岁前登记国籍。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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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ritish Nationality and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Act 194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section 22. Retrieved 29 Septembe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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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 新西兰内政部公民身份办事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新西兰国籍历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66年新西兰百科全书,国籍及归化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