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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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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配合款台湾地方县市政府编列预算的一种项目,提供经费供议员任意决定如何使用。县市政府编列议员配合款有助于议会通过预算,但提供经费供议员任意运用。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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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配合款”可追溯至台湾省政府时期为因应各地方紧急需要而设的“小型工程建设经费预算”。省议员视各选区之需要,可直接向省府各厅处申请动支。此可缩短行政作业流程,加速拨款。[1]

后来,各地方县市政府陆续比照办理,在年度预算内编列部分经费供县市议员运用。名称也有所谓“基层建设配合款”、“议员小型工程建议款”、“地方小型工程配合款”等。现今议员配合款一年少则数百万,多则上千万元,全台湾各县市的“议员配合款”每年总额近40亿。

现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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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议员配合款,县市议员等于除了薪水之外,还有一年几百万到上千万的经费可供自由使用。1995年台北县每名议员皆可分得1000万元配合款[1];台中市2020年的议员配合款高达6亿3,000万元,最高为国民党籍副议长颜莉敏,用了7,659万元公帑[2]

全国各县市的议员配合款,1年有5亿3,901万花在全台各地方“社区发展协会”(也有在选举动员常被运用),另外有3亿多给了“农会”,还有“体育协会”和“宗亲会”、“功德会”、“健身会”、“早起会”[3]

因议员配合款像是政府编预算收买议员支持预算审议一样,有的县市“宣称”取消议员固定额度,如台北、台南、高雄市议员声称只有“建议权”,有些县市保留不成文额度,虽改称“建议款”或“议员所提地方建设建议事项”,但内涵不变[4]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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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配合款”可让议员用于偏远地区所需的零星建设,如改善排水沟、道路整平等小型工程。配合款有助于缩短行政流程,“例如地方人民想盖座桥,去跟里长反应,里长跟里干事说,然后再去跟公所报,公文呈上去不知道要多久。但之所以找议员比较快,就是只要靠一个会勘,把各个单位的人都找来,案子马上就直接摆到县市长桌上了!”[5]

另一方面,议员配合款让议员可以自己动用公款,引发议员跟受利益者之“利益输送”质疑,也容易产生回扣等弊案,被批评为利益分赃[6]。监察院2011年有调查报告指出: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既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预算审议者,也形同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预算执行者,有违“行为人不得兼为裁判人”的法理,不符分权制衡机制。配合款制度是地方派系垄断、分配资源的重要工具,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多年来数次发函地方政府,要求不可编列定额配合款,并应定期公布“议员建议事项”[7]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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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张辰渔、庄岳燊、曾沅芷、许雅玲、吴昌峻、陈力航. 社會事.權勢者的勝利手冊. 前卫. 2021-12-28: 170-173. ISBN 978-957-801-994-2 (中文(台湾)). 
  2. ^ 台中青年. 2020年議員建議款大公開. [202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3. ^ 羊正钰. 你不知道的「議員配合款」:一年上千萬的「私房錢」都花去哪兒?. 关键评论. [202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4. ^ 羊正钰. 台灣的議會有多「荒謬」?一年40億議員配合款的7大不可思議. [202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5. ^ 羊正钰. 你不知道的「議員配合款」:一年上千萬的「私房錢」都花去哪兒?. [202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6. ^ 陈锦稷. 議員配合款 變相民代分贓利益. 
  7. ^ 管婺媛. 吃喝玩樂、藏錢、綁樁樣樣來!「全台議員配合款大調查」揭秘議員7大玩法!. 商业周刊. [2022-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