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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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育法(英语: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基于保育野生动物,维护物种多样性,与自然生态之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各地情况[编辑]

台湾[编辑]

  • 1989年6月23日,制定《野生动物保育法》。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地方为各县市政府的农业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澳大利亚[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