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讨论:劳动改造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劳改指的是对一般犯人实施的强制性劳动,其对象是已经入狱的犯人,在中国是与放风和定时熄灯等等一样是监狱生活的一部分,并不是独立的刑罚。并没有人被判“劳改”这种正式的说法,只有被判“劳教”的可能。如果在一般谈话中说到某人被判“劳改”了,那么意思是他被判了有期或无期的徒刑,而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管教队都是“劳动改造机关”。而在现时,劳动改造的场所基本都在监狱进行。劳改场、队似乎已经转变为劳教专用。这和苏联与朝鲜等专门惩罚政治犯的劳改营不是一个概念,而“连坐”在某些政治情况严峻的时间是惯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不是,在中国和“劳改”或“劳教”都没有逻辑上的联系。海外异议分子也很少提得出共产党政府现在还在搞劳教“连坐”的案例,查“连坐”都是一些骚扰、革职、拒发工资之类。因此说朝鲜“也”有“连坐”劳改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

Sqchen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05:32 (UTC)[回复]

劳改

[编辑]

劳改--劳动改造的简称。   劳改,官方的说法是指“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刑罚执行制度”。   换句话说,劳改对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这就是为什么以前称罪犯为劳改犯的由来。      劳教--劳动教养的简称。   劳教的官方说法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是我国从苏联引进的“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      二者的区别在于:   劳改对象是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罪犯。   劳教对象是经“劳教委”批准实施劳教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人员。      劳改是刑事处罚   劳教是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