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忧
丁忧、又称丁艰[1],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长等丧事,遭父丧,称“丁外艰”,遭母丧,则称“丁内艰”[1],后多指官员居丧。丁忧源于汉代,至宋代则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2]。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须服“三年”丧期,一说三十六个月,所谓“三年”,一说实际为二十七个月[3],甚至是二十五个月[4],“三年”内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应考。孔子的学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讨论过三年之丧的问题,宰我认为一年之丧就可以了[5],孔子说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时认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6]。”
西汉时规定在朝廷官员须丁忧三年,至东汉时,丁忧制业已盛行。此后历代均有规定,凡官员遇丁忧,必须解职守孝,三年期满后起复原职,故对仕途升迁略有影响。亦有官员借此排除异已,丁忧者因不起复而失官。历代朝廷对丁忧官员,一般会派遣官吏进行慰问,并赐给钱米等物。明朝洪武十七年(1384年),命吏部“凡官员丁忧,在职五年者,廉勤无赃和犯过者,照名秩给半禄终制;在职三年者,给三月全禄”[1]。
清代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二》:“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会典》:不娶妻纳妾,门庭不换旧符”。因历朝均标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员遇丁忧,匿丧不报,将可能遭到御史弹劾(如李贤与张居正),一般都会遭到革职处分。但有时朝廷因政务需要,不让官员去职服丧而改以素服办公,称夺情起复,即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有移孝作忠之意。晚清科考条例《钦定科场条例》明订孝子须守孝12个月方可入科场。
由于皇帝驾崩之后,太子继位者与臣民若按礼制服丧,将对生产力与社会生活影响很大,汉文帝遗命太子与臣民“以日易月”,即改成持服三十六天,明代甚至二十七日即可,后世帝王多沿用此制[7]。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1.2 《中国古代县官制度初探》,刘鹏九,1992年第6期,P.11,《史学月刊》月刊
- ^ 《尔雅》
- ^ 李炳南《儒学与佛学之共融》
- ^ 《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九·列传一百二十四》载凤阁舍人张柬之破其说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由故则然。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故谓之礼。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原婚。’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终二十五月,故讥云。’杜预推历乙巳乃在十一月,经书十二月为误。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传曰:‘缓’。夫诸侯之葬五月,若十二月薨,五月不得云缓,则十一月明甚。然二家所竞,乃一月,非一岁,则二十五月,其一验也。”
- ^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 ^ 《论语》十七
- ^ 张红星(2016)我国古代服丧日期漫谈。团结报:http://www.tuanjiebao.com/lishi/2016-02/01/content_46979.ht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