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佣船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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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佣船契约(Bareboat charter),又称为光船租船,系指船舶所有人与光船佣船人约定,于一定或不定期间内,仅将船舶本身(不包含船员)移转由佣船人占有经营,而由佣船人支付租金的契约。此种佣船契约本质上即属于一种“船舶租赁”而与一般的计时或计程佣船契约不同。


光船佣船契约和一般所谓的计时或计程佣船契约在法律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之点在于,计时或计程佣船契约中,佣船人得以船舶之一部或全部于一定时间或一段航程内运送货物。在这两种佣船契约中,佣船人虽然可以自由指定船舶应该航行至何处,但船舶仍归船舶所有人占有保管,且船舶上的船员船长系由船舶所有人所雇用。然而在光船佣船契约中,船舶所有人将会把船舶移转给佣船人占有保管,且其上的船员和船长必须由佣船人自己雇用之。也因为船舶已经移转占有给光船佣船人,亦由其负经营保管之责,故若因驾驶或是其他管理不善而造成他人受有损害之时,亦应由光船佣船人(而非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所有人于光船佣船期间并不需要负担任何费用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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