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佛诉肯塔基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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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佛诉肯塔基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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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89年3月27日 判决:1989年6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凯文·史丹佛诉肯塔基州 (No. 87-5765);并 希斯·威尔金斯诉密苏里州 (No. 87-6026) | ||||
引注案号 | 492 U.S. 361 | ||||
既往案件 | Stanford v. Kentucky: Judgment affirmed 734 S. W. 2d, at 792 (Kentucky Supreme Court), cert. granted, 488 U.S. 887 (1988) and Wilkins v. Missouri: 492 U.S. 361, 368, cert. granted, 487 U.S. 1233 (1988). | ||||
法庭判决 | |||||
维持原判决,对于犯罪时16或17岁之罪犯科处死刑并不构成宪法第八修正案中所称的“惨忍而不寻常的刑罚”。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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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安东宁·斯卡利亚 联名:安东尼·肯尼迪、威廉·蓝奎斯特、拜伦·怀特、桑德拉·戴·奥康纳 (除了第 IV-B 与 V 部分) | ||||
协同意见 | 桑德拉·戴·奥康纳 | ||||
不同意见 | 小威廉·布伦南 联名:哈利·布莱克蒙、瑟古德·马歇尔、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 | |||||
被推翻 | |||||
罗珀诉西蒙斯案, 543 U.S. 551 (2005) |
史丹佛诉肯塔基州案(Stanford v. Kentucky,492 U.S. 361 (1989))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作成的判决,本判决认可对于犯罪时已经年满16岁的罪犯科处死刑。本判决是在汤普森诉俄克拉何马州案(Thompson v. Oklahoma)判决作成后一年出炉,该判决认为对于犯罪时15岁的罪犯不能科处死刑,否则将构成残忍而不寻常的刑罚。2003年时,肯塔基州长 Paul E. Patton 将凯文·史丹佛(Kevin Stanford)从死刑减为终身监禁,而联邦最高法院于2年后作成的罗珀诉西蒙斯案判决所有的少年犯均应免于被科处死刑。
本案背景
[编辑]本案被告凯文·史丹佛于其大约17岁4个月时,因为在杰斐逊县射杀了20岁的巴贝尔·波尔(Barbel Poore)而触犯了杀人罪。史丹佛与其同伙在他们抢劫了一间加油站以后,便将在加油站内的职员巴贝尔强奸数次。他们之后载着她到加油站附近一处隐蔽的地点,接着史丹佛便朝其面部近距离先开一枪后,从其后脑再开一枪。这次抢劫总共抢了大约300盒香烟、2加仑的汽油以及一些现金。
在史丹佛被逮捕后,肯塔基州少年法院便进行听讼,以决定是否将史丹佛改依一般诉讼程序审理。在考量其犯行之严重程度以及史丹佛过去少年犯罪的前科后,法院认为改依一般诉讼程序审理对于史丹佛和整个社会较为有利。
史丹佛之后被判定成立杀人罪、一级强奸罪、一级强盗罪,并且被判处没收赃款、死刑以及45年的有期徒刑。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拒绝了史丹佛所主张“其基于宪法上的权利所应有之对待。”
该院认定,相关纪录证明,“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并没有适合上诉人的处置和待遇”,少年法院在史丹佛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决定上并没有错误。
言词辩论
[编辑]本案于1989年3月27日进行言词辩论,在进行辩论前,法院之友美北浸礼会、美国儿童福利联盟以及西维吉尼亚教会提出了意见书希望本案判决获得逆转。而肯塔基检察官以及数个其他州的检察官则提出支持本案判决的意见书。
另外,法院之友美国律师协会、美国青少年精神病学会(American Society for Adolescent Psychiatry)、国际人权团体(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Group)和国际特赦组织也分别提出了意见书。
本件被告史丹佛和威尔金攻防的重点在对于犯罪时尚未成年之被告科处死刑,是否构成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称之“残忍且不寻常的刑罚”[1]。
参照
[编辑]- ^ FindLaw for Legal Professionals: (Brief for) 492 U.S. 361 (Accessed 13-November-2007).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492&invol=36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