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奉命不上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奉命不上诉,发生于1958年5月,起因为台湾台中地检处检察官黄向坚起诉中国国民党南投县县长李国桢涉嫌贪渎,一审判无罪,检察官不服打算再上诉,竟遭到首席检察官延宪谅施压。延在公文上批下“奉命不上诉”而引发轩然大波。当时台湾省议会立法院有人问:“奉谁之命?”答案是“奉自己之命”。此案后来在法庭上辗转多年,1964年4月20日,经台中高分院二审判决,李国桢一度判刑六个月,何西蹴处刑一年。[1]最后李国桢被判无罪。

2006年6月,法务部主办“检察世纪文物展”中,法务部将“奉命不上诉”案卷公诸反省。延宪谅原文为“奉令不上诉(五、廿九)”。

注释

[编辑]
  1. ^ 「奉命不上訴」舊案終於上訴高院 李國楨被判刑 八年前案件又經過一段. 《征信新闻报》三版. 1964-04-21. 

参考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