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厅 (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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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厅,学界又称行政会议厅,1907年起大清各省督抚衙署下设的行政合议机构,令省级各名大官及其幕职有了一个正式的政府内部议政场所,取替了过往督抚依赖幕客(私人性质,并非奏设官职)献策再由督抚独断决策的模式。[1]

会议厅下设两科,督抚掌任免大权。参事科研究政策,由省级各名大官及其幕职共十余人组成;审查科审议各省咨议局呈报之决议案,由省级大官、法官及司法官僚、士绅共十余人组成。[2][3]

背景[编辑]

会议厅之设立与清末立宪运动清末新政适切相关。第一条相关法律条文是1907年7月《直省官制通则》。

代表士绅民意的咨议局所通过的决议案都必须由会议厅审查,但大清翰林院仕读吴士鉴担忧咨议局阻碍行政,1910年2月宪政编查馆颁《议复吴士鉴奏请申明议案权限折》,指谘议局只是“谘议局只能任决议,而不能强迫督抚施行”。[4]宪政编查馆在1910年9月《颁行各省会议厅规则折》扩大了督抚对会议厅的掌控,并明定会议厅的职责与架构。

引用文献[编辑]

  1. ^ 关晓红(2007). 独断与合议: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及运作;历史研究,2007年06期,65-81页.
  2. ^ 曽田三郎(1999). 清末省政治制度改革, 收录于《近代の中国地方自治と国民统合に関する史的研究》(曽田三郎编), pp3-18.
  3. ^ 王树槐(1978). 清末民初的江苏省咨议局与省议会,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78年第6期,313-333页。
  4. ^ 《政治官报》第821号,1910年2月6日,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