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梁真忠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梁真忠(1927年—1954年2月8日),广西省修仁县人,六十七军五十六师代理连长,1953年6月至西莒反共救国军闽北地区司令部服劳役。同年6月29日,因煽惑同僚占领全岛,劫持舰艇投共等事未果而遭逮捕,1954年2月2日遭判死刑,1954年2月8日枪决。

生平[编辑]

梁真忠,1927年生,广西省修仁县人,军校学员队第一期,六十七军五十六师代理连长,1950年5月随军来台,因请求真除连长职务及申请军校深造未准而投水自杀获救,不久获准长假,在桃园农民处受雇农事及茶行工作,1951年12月13日其部队有人托其出售手枪,竟持枪至台北市中华路某旅行社行抢未遂,遭逮捕判刑十四年,于军人监狱坐牢年余后奉准调服劳役,1953年6月派往马祖西莒反共救国军闽北地区司令部炮兵队,1953年6月29日梁真忠向罗会财、林明、周佑文、谢凯表示曾加入中共华东局,有华东局联系人员等事,煽动其调查军械及兵力分配,计划占领全岛,劫持舰艇投共,周佑文、谢凯两人向所部检举,罗会财、林明两人表示不确认梁真忠所述是否为真因而未向上级呈报,梁真忠审讯时则对加入华东局一事坚决否认。

罗会财、林明两人被依知匪不报判徒刑,梁真忠于1954年2月2日经军法局判处死刑,于同年2月8日执行枪决。[1]

参考资料[编辑]

  1. ^ 梁真忠等案. 国家档案管理局. 1954/01/16~1954/03/19.  [永久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