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与外国订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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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与外国订约罪中华民国的一条法律,属于刑法第113条[1]

条文内容[编辑]

争议[编辑]

  • “外国政府”的定义:
    • 本条文的其中一个争议,在于对“外国政府”的定义,特别是当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时,中共政府应否被视作“外国政府”处理。在2005年4月,时任国民党副主席的江丙坤就曾因为代表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签署九加一项协议,被民众以这条罪告发。

参考资料[编辑]

  1. ^ 张信义. 馬英九觸犯刑法第113條?. 自由新闻网. 2010-01-06 [2010-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