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传播财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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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通讯传播业务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两种,该财团法人即是所谓的“通讯传播财团法人”

法令依据[编辑]

  •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9条第1项:“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团法人为限。”

定义[编辑]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审查通讯传播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2点:“本要点所称财团法人,指以促进通讯传播汇流为目的,从事通讯传播监理、相关技术发展之研究或国际交流合作之财团法人。”

主管机关[编辑]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自本会成立之日起,通讯传播相关法规,包括电信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涉及本会职掌,其职权原属交通部、行政院新闻局、交通部电信总局者,主管机关均变更为本会。其他法规涉及本会职掌者,亦同。”是以,自2006年2月22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正式成立时,“通讯传播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即由行政院新闻局改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业者名单[编辑]

  • 依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布之统计数字,至2010年8月底,通讯传播财团法人共计3家。
  • 财团法人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1998年成立,目前经营:原住民族电视台、客家电视台。
  • 财团法人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传播基金会,2001年成立,目前经营:新眼光电视台。
  • 财团法人慈济传播人文志业基金会,2006年成立,目前经营:大爱二台。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