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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宛珍殉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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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女陈宛珍女士遗像

陈宛珍殉夫事件是1918年5月3日上海女子陈宛珍在素未谋面的未婚夫死后旋即服毒自杀的事件,当局对其殉节之举予以表彰,引发社会极大争论。

背景[编辑]

1917年10月出台的《修正褒扬条例》,除以“褒扬”代替“旌表”外,与清朝“节、孝、贞、烈”大同小异,其中规定妇女受褒扬者为:

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修正褒扬条例施行细则》

1902年出生的陈宛珍祖籍浙江绍兴,家族三代都在上海经商。年少时即接受《四书》、《孝经》、《列女传》等传统儒家教育,并对古代忠义节孝贞烈事迹非常仰慕。后许配给王运甫第四子王菁士。

自杀[编辑]

民国七年(1918年)5月3日,十八岁的王菁士因病去世。尚未过门的陈宛珍得知死讯,沐浴更衣后服毒自尽:

陈女闻死耗,即沐浴更衣,潜自仰药。其家人觉察,仓皇施救,已无及。女乃泫然曰:“儿志早决。生虽未获见夫,殁或相从地下,……”言讫,遂死,死时距其未婚夫之死仅三时而已。

——上海绍兴同乡会所出征文启

旌表[编辑]

两天之后,上海县知事将陈宛珍殉节事呈上江苏省长齐耀琳,要求按照民国6年10月(1917年10月)出台的褒奖烈女的《修正褒扬条例》给予褒奖[1][2][3]

呈为陈烈女行实可风,造册具书证明,请予按例褒扬事。……兹据呈称……并开具事实,附送褒扬费银六元前来。……知事复查无异。除先给予“贞烈可风”匾额,以资旌表外,谨援《褒扬条例》……之规定,造具清册,并附证明书,连同褒扬费,一并备文呈送,仰祈鉴核,俯赐咨行内务部将陈烈女按例褒扬,实为德便。

——上海县知事呈江苏省长请予褒扬的呈文

当局按例赐匾给银褒奖[4]。江苏督军李纯则颁赠挽联一付[5],又有多人创作挽联[6]

是中华道德所放之色采

为民国伦纪先植其根基

——挽联之一

后续[编辑]

胡适在当年7月14日的《新青年》杂志上,发表题为《贞操问题》一文,他在文中对陈宛珍殉节一事进行批判[7]

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胡适

民国8年(1919年)6月出版的《治家全书》提及陈宛珍。民国14年(1925年),绍兴七县旅沪同乡会出版6卷《陈烈女不朽录》歌颂陈宛珍事迹[8]

参考文献[编辑]

  1. ^ 第十一篇 妇女与婚姻家庭(一). 上海女性 - 上海市妇联. [2020-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8-05). 
  2. ^ 家族关系对烈女的影响. 学术堂. [失效链接]
  3. ^ [第64期] 一位西医引发的奸案. 广州数字图书馆. 
  4. ^ 第三节 再婚. 上海地方志办公室. [失效链接]
  5. ^ 意识形态对烈女观的作用. 学术堂. [失效链接]
  6. ^ 对联话. 殆知阁. 
  7. ^ 第5集 娜拉风暴. 央视网. 
  8. ^ yw46 哈佛燕京圖書館藏民國文獻2. 爱古籍. [2020-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