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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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元淳(1646年—1698年),字子师,一字紫司江南苏州府常熟县人,清朝官员。

生平[编辑]

年少入都,能文章,与万斯同阎若璩成忘年交[1]。康熙中举博学宏词,因病不与试。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戊辰科进士。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授广东昌化县(今属海南省)知县。就职后,核定赋役,均粮于米,均役于粮。屡次乞病未果,最后因积劳卒于官[2]。有《南崖集》4卷。

家族[编辑]

陶正靖,乾隆年间官监察御史。

延伸阅读[编辑]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清史稿·卷476》,出自赵尔巽清史稿

参考文献[编辑]

  1. ^ 《清稗类钞·卷五十九》:陶紫笥请从此辞 陶紫笥进士元淳,江苏人也。年少入都,能文章,尚志节,万季野、阎百诗皆与订忘年交。时徐干学领史局,季野为之任考索,而颇委紫笥以文。已而为忌者所排,与徐绝。紫笥甫通籍,一日在某邸,某之子,妄人也,辱何义门于众中,紫笥愤甚,请某出,以正谊责之。某护其子,甚不直紫笥,紫笥长揖出,且谓之曰:“明公之力,不过使陶生不为翰林,请从此辞。”已而果不与馆选,出令粤之昌化,有惠政。
  2. ^ 《清史稿·476卷》:陶元淳,字子师,江苏常熟人。康熙中举博学鸿词,以疾不与试。二十七年,成进士,廷对,论西北赋轻而役重,东南役均而赋重,愿减浮额之粮,罢无益之费。阅者以其言戆,置二甲。三十三年,授广东昌化知县,到官,首定赋役,均粮于米,均役于粮。裁革杂征,自坊里供帐始,相率以力耕为业。县隶琼州,与黎为界,旧设土舍,制其出入,吏得因缘为奸,元淳立撤去。一权量,定法度,黎人便之。城中居人,旧不满百家,至此户口渐蕃。元淳时步行闾里间,周咨疾苦,煦妪如家人。
    琼郡处海外,军将多骄横,崖州尤甚。元淳尝署州事,守备黄镇中以非刑杀人,游击余虎纵不问;且贪,索黎人献纳。元淳廉得其状,列款以上,虎私以金贿之不得,造蜚语揭之。总督石琳下琼州总兵会讯,元淳申牍曰:“私揭不应发审,镇臣不应侵官,必挫执法之气,灰任事之心。元淳当弃官以全政体,不能蒲伏武臣,贻州县羞也。”初鞫是狱,镇中令甲士百人佩刀入署,元淳据案怒叱曰:“吾奉命治事,守备敢令甲士劫持,是藐国法也。”镇中气慑,疾挥去,卒定谳,论罪如律。崖人为语曰:“虽有余虎,不敌陶公一怒。”而总督卒因元淳倔彊,坐不检验失实,会赦免。复欲于计典黜之,巡抚萧永藻初授事,曰:“吾初下车,便劾廉吏,何以率属?”为言于总督,乃已。
    元淳自奉俭约,在官惟日供韭一束。喜接诸生,讲论至夜分不倦。屡乞病未果,竟以劳卒于官。昌化额田四百余顷,半沦于海,赋不及二千,浮粮居三之一,民重困。元淳为浮粮考,屡请于上官,乞豁除,无应者。乾隆三年,元淳子正靖官御史,疏以入告,竟获俞旨免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