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吉野家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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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吉野家强奸案于2008年4月发生,并在同年9月开始受到传媒广泛报导,网络上更流传一段用手机拍摄的强奸短片。短片中的两男一女均身穿吉野家餐厅的员工制服,女方疑遭两名男同事强暴。短片长约1分48秒,大小约1,854KB,清晰地拍下受害女子以及两名男子的样貌,并录下受害女子说要报警求助的声音。

该短片在2008年8月下旬开始,透过手机极速流传。自报章揭发此事后,警方根据短片内容进行调查,并在同年9月10日拘捕3名怀疑涉案人士。同时,该短片开始被网民传送入电脑,再透过网络急速传至全港,并在翌日出现约万多个来源,增长程度非常惊人,令强奸事件震惊全港。有关短片快速传至中国大陆、澳门及台湾等地。

流传经过[编辑]

2008年9月10日苹果日报报导此事件前两星期,已有网民在香港一些讨论区作出讨论。短片初期主要透过手机流传,其后辗转流传至网络中。当消息于2008年9月10日传到高登讨论区后,众多高登会员随即大感兴趣,部分则表示不安、愤怒及会报警;[1]而该主题在一个半小时内因过多人回复,超过回复上限而被关闭。

各方反应[编辑]

大众传媒报导[编辑]

事件揭发后,绝大部分香港报章只指出片中人士穿着“某日式连锁快餐店制服”,仅东方报业集团旗下报章东方日报太阳报直接标明该连锁快餐店为“吉野家”。随着案件于2008年9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香港报章开始以一致以“吉野家”作跟进报导。

至于香港广播媒体方面,有线电视香港电台商业电台则有简短报导此事;而无线电视亚洲电视等电视台并无提及此事件。在台湾,当地媒体也有报导此事,主要是转载香港报章的报导。[2]

市民反应[编辑]

一名看过这段短片,但不欲透露姓名的手机用户指出,有关短片的内容离谱,并指出有关内容是强奸场面,应该报警拘捕强奸者。他表示,自从淫照事件之后,已经没有人敢将一些涉及淫亵的照片及短片放上网。而在网上不应该出现如此的片段:因为上载淫亵片段者,会很容易被捕,所以只会用手机互传。他亦猜测有很多人都收到该段片。他表示,这段短片拍下的可能是一宗强奸案,收到短片的人应该报警,但很多人都怕麻烦而不敢报警。[3]

警方行动[编辑]

据消息指出,警方在2008年9月9日收到有关短片,并展开调查;之后警方在2008年9月10日,采取行动拘捕了三名分别16、17和19岁的青年协助调查。[4]

饮食集团声明[编辑]

2008年9月10日苹果日报报导事件翌后日,饮食集团吉野家发表声明表示,会协助警方调查有人穿着疑似该公司制服,进行不当行为的事件,并称若查明旗下员工有违法行为,定必依法配合警方一切行动,严惩不法之徒。[5]

吉野家快餐(香港)有限公司于9月12日案件提堂后发表声明,就近日“有人穿疑似吉野家制服进行不当行为”一事作出回应。它指公司非常感谢公众及传媒连日来对事件的关注,并已即时展开员工关爱行动。声明续指,该公司已加强保安措施,包括拨出100万港元加强保安系统及员工培训,又设立员工热线,纾缓员工情绪及提供协助。此外,公司亦表示会派员到各店铺探访,了解前线员工的需要。[6]

法律界人士意见[编辑]

法律界人士邓达明表示,无论利用互联网抑或手机,传送淫亵的照片或影片都是违法的,以今次事件为例,若有人用手机向他人发送短片,都已触犯法例。他表示,自从艺人床照流出事件之后,没有人再敢用这方法传输淫亵影音档案。不过,梁永铿律师则认为私下相互传阅片段并属于不犯法。[7]

法庭审讯[编辑]

在2008年9月12日,警方控告两名男学生及一名十九岁青年,分别各一项强奸罪名,于沙田裁判法院提堂。他们同被控一项于2008年4月某日,在新界区一间吉野家[8]内强奸一名女子。各被告暂毋须答辩,还押监房看管至10月10日再提讯,以待控方进一步检查被告的手提电话和电脑。[9]

案中三名被告的身份,亦在法庭上曝光:首被告何嘉杰(17岁)及次被告马浩芹(16岁)均报称学生,第三被告李孝忠(19岁)报称店务助理。[9]三者皆家住新界北区[10]

2009年7月6日,案件于香港高等法院开审,至8月13日裁定何姓首被告强奸罪名成立,另外两名被告则被裁定协助及教唆强奸妨碍司法公正两项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11]。至9月7日,首被告被判入狱4年[12][13]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报章[编辑]

其他[编辑]